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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苏泊尔·紫桂苑2幢1单元1901室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信息来源: 坎门街道 发布时间:2022-06-14 10:43 浏览次数:

来源:坎门街道
发布时间:2022-06-14 10:43

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苏泊尔·紫桂苑2幢1单元1901室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经巡查发现,后经本办事处调查,叶凡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苏泊尔·紫桂苑2幢1单元1901室处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行为。叶凡擅自在该房屋进行浇筑搭建和改造设备平台,南面1原镂空阳台现浇筑搭建封闭作为房间,搭建浇筑的面积为8.57㎡,北面改造设备平台2包入房间使用,改造的面积为4.98㎡,北面改造设备平台3包入房间使用,改造的面积为0.92㎡,并于2017年11月完工,南北两处共擅自建设面积14.47㎡,现该户总套内面积为125.19㎡。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叶凡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苏泊尔·紫桂苑2幢1单元1901室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固泰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经现场查勘,未发现该违建现浇板构件存在明显的变形、裂缝、混凝土剥落露筋、钢筋锈蚀等损坏现象。所测部位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5.2.1、5.2.2、5.2.3条规定,该违建现浇板构件评定安全性等级为au级,窗下过梁凿除不会对房屋安全性造成影响。控制该违建现浇板使用荷载,不得随意变更、改变其受力状态,以保证该结构构件正常承载并安全使用。因该楼板与主体结构构件已整体相连接,对其拆除会影响主体结构和相邻建筑安全,不宜拆除,建议保持现状。”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办事处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办事处提出。

 

公示期限:2022年06月13日至2022年06月21日

联系地址:玉环市坎门街道振兴路223-225号

联系人:周天奇、李伟

联系电话:89911611

 

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

2022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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