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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7360259725/2022-11653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2-06-21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

关于公开征求《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06-21 15:16 浏览次数:

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06-21 15:16

为积极推进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部省市要求,我局起草了《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不少于7个工作日),可通过信件、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地址: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56号)。

联系人:颜丹红 联系电话:0576-87221269   

电子邮箱:240247796@qq.com

附件:《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征求意见稿)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年6月21日

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开展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浙农政发〔2022〕3号)及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台农〔2016〕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第三条   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择优的原则。申报工作一般每年组织推荐认定一次,监测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与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报玉环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三年以上,纳入主体管理平台,有完整的基本信息,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适度化。

1.从事粮油、蔬菜、水果、畜禽、茶叶、中药材、水产养殖等产业;以一业为主,具备适度、稳定的经营规模(具体标准见附件1),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10人;

(二)生产标准化。

1.有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生产设施、设施用地,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数字技术等;

2.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齐全;

3.注重农产品绿色安全,纳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推广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可追溯且近2年未出现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鼓励开展三品认证;畜禽养殖场应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管理规范化。

1.农场主熟练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合法且二年内无不良记录;

2.经营管理科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家庭农场标识标牌规范醒目。

(四)经营高效化。

1.品牌意识较高,推进农业品牌的塑造和使用,拥有自主品牌或合作品牌、授权使用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等;

2.建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网络,产销渠道通畅。上年度家庭农场经营收入20万以上,成员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第六条 申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2);

2.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

3.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4.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创建申报实行“主体发起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审定、公示、公告”的程序。

2.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通过“玉环市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主体管理平台)报送相关材料。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对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在主体管理平台签署审核意见,形成推荐名单。

3.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拟评定名单,并在玉环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里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发文命名“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八条  动态监测程序:

1.加强玉环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管理,监测流程参照申报程序,监测通过的继续保留“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参加监测的家庭农场需通过主体管理平台上报以下材料:

(一)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二)前2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三)其他信息。

2.经监测合格的家庭农场,继续使用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发文公布。

第九条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家庭农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区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一个年度内两次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经查实,取消其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或者当年度评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附件:1.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2.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1

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产业

种类

规模标准

粮油

>80亩

露地蔬菜

>20亩

设施蔬菜

>10亩

露地水果

>40亩

设施水果

>20亩

茶叶

>50亩

中药材

常规中药材>20亩,名贵中药材>10亩

花卉苗木

>20亩

食用菌

>10万袋

畜牧业

生猪

年出栏>500头

肉禽

年出栏>20000羽

蛋禽

年存栏>5000羽

渔业

水产养殖

>30亩

种养

结合

家庭农场进行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等综合生产经营,主业规模标准应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相当。

备注

其他产业的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附件2

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名称

(盖章)

联系人

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

从事农业生产年数(年)

主营产品

信息是否入库

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有无生产、财务等制度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亩/年)

种植面积(亩)

养殖规模(头、羽、亩)

是否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无公害以上产品认证

商标注册(使用)

管理场所面积(㎡)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总支出

(万元)

上年净利润

(万元)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与合作社、其他主体关系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天)

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家庭农场主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意见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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