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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苏泊尔·紫桂苑5幢2单元1702室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信息来源: 坎门街道 发布时间:2022-06-24 17:08 浏览次数:

来源:坎门街道
发布时间:2022-06-24 17:08

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苏泊尔·紫桂苑5幢2单元1702室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经巡查发现,后经本办事处调查,陈美松、李爱玉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苏泊尔·紫桂苑5幢2单元1702室处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行为。陈美松、李爱玉擅自在该房屋进行浇筑搭建,南面原镂空阳台现浇筑搭建封闭作为房间,搭建浇筑的面积为8.57㎡,并于2020年07月完工,现该户总套内面积为119.65㎡。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陈美松、李爱玉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苏泊尔·紫桂苑5幢2单元1702室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中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增设阳台楼板构件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u级;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因该楼板与主体结构构件已整体相连接,对其拆除会影响主体结构和相邻建筑安全,不宜拆除,建议保持现状。后续使用应按本报告第七条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办事处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办事处提出。

 

公示期限:2022年06月23日至2022年07月01日

联系地址:玉环市坎门街道振兴路223-225号

联系人:周天奇、方麟

联系电话:89911611

 

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

2022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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