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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31021667114073n/2022-11669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2-06-27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号: | - |
关于《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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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文件,结合玉环实际情况对原先制定施行的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现就我中心起草的《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大家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5日前通过邮件反馈。 电话:0576-80760633 地址:玉环市科技综合大楼B幢6楼。
玉环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2022年6月27日
附件:《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和《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玉政发〔2019〕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浙江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委托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市级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及各乡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申请。 第三条 在玉环市工作、居住且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其中流动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一)本人或配偶参加邪教、有黑社会性质、恐怖等非法组织; (二)近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四条 流动人口原则上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积分申请,按照《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详见附件)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一)必备材料。 居住年限证明。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选择材料。 1.学历水平。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2.技能水平。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 3.特殊身份。需提供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 4.劳动合同。需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 5.专利创新。需提供专利证书原件。 6.表彰奖励。一般奖励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见义勇为”除外。) 7.慈善公益。需提供义工服务证,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家属器官、遗体捐献证明材料,家属登记器官、遗体捐献证明材料。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实情况有异议的,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由各乡镇(街道)统计得分并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建立积分个人档案。申请人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网络系统或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 构成流动人口积分的内容变化的,在相应的系统作动态调整。实行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在有关指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调整累计积分。 第七条 玉环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对积分相同者综合考量排序如下:(1)申请人家庭在市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2)本市连续居住时间长;(3)社会保险积分高;(4)基础积分高。 第八条 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待遇 ,只取法定监护人一方的积分。流动儿童因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九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所享受的相关待遇也相应失效。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该申请人及其配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制管理。已经入学的建议教育部门做出相关处理。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公办学校待遇(仅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新生入读名额(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当年入学指标数由市教育局拟定,经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口,须在子女入读前的上一年9月至当年5月31日前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按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名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积分排名信息提交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和申请人填报志愿,采取平行志愿,按照积分从高到低录取,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第十一条 在当年度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情况下,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符合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政府根据当年公租房建设、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当年有指标数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拟定。经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管理以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迁入玉环户籍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凡积分排名靠前,符合享受子女入学、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条件的流动人口,其名单公示前,须由申请地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积分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审核完成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积分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接到对流动人口所得分值有异议或投诉的,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给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对省内各级党代表和中共党员身份的核查。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或列席人员)身份的核查。 (三)市政协委员工委: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四)市经信局:负责对上一年度巨龙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任职情况的核查。 (五)市教育局:负责对学历证书的核查。 (六)市公安局:负责对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台州码、居住年限、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参加各类邪教组织的核查。 (七)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 (八)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房产证(不动产权)的核查。 (九)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婚育证明等材料的核查。 (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营业执照和专利证书的核查。 (十一)市总工会:负责对“劳动模范”“五一奖章”称号荣誉证书的核查。 (十二)市团市委:负责对共青团员身份的核查。 (十三)市红十字会:负责对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器官、遗体捐献,登记器官、遗体捐献证明材料的核查。 (十四)市税务局:负责对企业、个人纳税者纳税凭证的核查。 (十五)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负责对“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的核查。 (十六)市志愿者协会:负责对参加志愿、义工活动情况的核查证明。 (十七)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吸收捐赠情况的核查证明。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部门负责向颁发机构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流动人口对相关单位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予以改正。 第十六条 国家、省和台州市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政办发〔2019〕48号)同时废止。
附件: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工作社保、居住情况等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人才引进、专利创新、表彰奖励、慈善公益、投资纳税、参政议政、特殊工种和其他等十三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诚信记录、消防安全和其他等四项内容。 流动人口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100分) (一) 个人素质得分(40分)=学历水平(10分)+技能水平(10分)+年龄(20分) 1.学历水平(10分)。按流动人口拥有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10分;大专(高职)学历8分;高中(中职及以下)5分。 2. 技能水平(10分)。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获四星“台州技工”称号及以上者为10分;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获三星“台州技工”称号者为8分;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四级或获二星“台州技工”称号者为5分;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五级或获一星“台州技工”称号者为2分。不累计积分。 3. 年龄(20分)。年龄在16周岁(含)至40周岁(含)的计20分,每增加1周岁减少1分。16周岁以下、60周岁(含)以上的为0分。 (二)工作社保得分(30分) 社会保障(30分)。在本市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三)居住情况得分(30分) 居住年限(30分)。在本市范围连续居住登记时间(间断一个月内视为连续)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二、附加分(200分) (一)人才引进。(20分) 属于玉环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加4分,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加8分,被评为玉环市“企业实用人才”加8 分。 (二)专利创新。(15分) 近3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加10分,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者加2.5分,拥有多项发明专利(不同项目)的可累计积分,最多不超过5分。 (三)表彰奖励。(40分) 1.在玉环工作期间,(街道)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2分;获得台州市级部门、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6分;获得省级部门、台州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10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20分;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30分。按最高荣誉得分,不累计积分。 在玉环工作期间,获评玉环市“见义勇为”称号的加5分;获评台州市“见义勇为”称号的加10分;获评浙江省“见义勇为”称号的加20分;获评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30分。不同项目不累计积分;按最高荣誉得分,不累计积分。 2. 在玉环工作期间,被评为“最美(十佳)新玉环人”和“最美(十佳)新玉环人提名人物”的分别加10分和5分。 (四)慈善公益。(56分) 1.在玉环参加志愿者工作一年内服务满50小时加1分,最高限得5分(即参加志愿者满5年及以上者均加5分)。1年内服务50小时及以上的计1年。 2.在玉环个人捐赠每满1万元加1分,最高限得3分(即个人捐赠满3万及以上者均加3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3.在玉环无偿献血每200毫升加1分,最高限得3分(成分血10个单位等同于全血800毫升)。 4..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玉环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成功捐献1次加10分。 5.各级外来流动党组织任命聘用专兼职人员,或各乡镇(街道)聘用流动人口协管员,或市公安局聘用协警聘期每满1年加1分,最高限得5分。 6.在玉环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属实的每宗加1分,最高限得5分。 7.当年积极参与文明创建、“五水共治”、义务巡逻等社会公益义务服务,经有关部门认定参加社会公益义务工作满1年的(1年内服务50小时及以上的计1年),每项加1分;参加抢险救灾有突出表现,经有关部门认定,每次加1分。最高限得5分。 8.申请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在玉环登记器官、遗体捐献的,加2分。 9.申请人直系家属在玉环捐献器官、遗体的,加10分。 10.随迁子女参加玉环县级卫计部门组织的免疫接种并办理接种证明的,加1分;流动人口参加玉环县级卫计部门组织的妇幼保健,加1分。 11.参加县级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法制教育培训的,经相关单位认定,每次加1分。最高限2分。 (五)投资纳税。(10分) 1.个人在玉环投资(以本年度实缴的出资额为依据)50万元起计1分(不满50万元不计分)投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高限得5分。 2.个人在玉环年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1万元加1分(不满1万元不计分),最高限得5 分。 (六)参政议政。(20分) 在玉环工作期间,当选本市乡镇(街道)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列席市级人代会加6分;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8分;台州市级加10分;省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 (七)特殊工种。(6分) 在玉环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或担任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限为2分。在玉环从事“快递员”“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每满三年加1分,最高2分。获得行业荣誉称号的,加1分,最高2分。 (八)特殊身份(8分) 党支部负责人为8分;党员到我市外来流动党组织报到并在流动党建平台上注册登记的加3分,同时正常参加组织活动的加3分;转业(退伍)军人为4分;共青团员为2分。不累计加分。 (九)劳动合同(5分) 在玉环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每满1年加0.5分,最高限得5分(即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10年及以上者均加5分)。合同签订的初始时间早于最初居住登记时间的,有效计分时间应从最初居住登记之日算起。两次签订并履行的劳动合同,其间隔超过3个月的不视为“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积分申请人员具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年限等同于具有劳动合同年限。 (十)企业骨干(10分) 在上年度被本市评为“巨龙”“玉龙”“潜龙”企业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普通员工,加2分;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加6分,连续时间2年以上(含2年)的加8分,4年以上(含4年)的加10分。不累计加分。 (十一)固定住所(10分) 在市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得2分,在市内购房(不动产权)得10分。 (十二)证件办理 已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加0.5分;申领台州码加0.5分。 (十三)其他。 经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可加分的其他情形,酌情加分。 三、扣减分 (一)违法犯罪。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已满5年的,扣10分。 2.近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每次扣5分。 3.近3年内有参与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经认定属实的,每次扣5分。 (二)失信记录。 1.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扣8分。 2.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项;未参与签订协议书的或人户不一的。扣5分 (三)消防安全。 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安全出租房的,扣5分。 (四)其他。 经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认定,需减分的其他情形,酌情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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