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环市分层分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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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玉环市分层分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2年8月22日前反馈至市民政局,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陈宝明,电话13566846893(666893)浙政钉同号,传真号:87216141。 附:《玉环市分层分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玉环市分层分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及时解决困难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疫情等背景下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思路,根据《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具体分为四类对象。 一类对象:玉环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困难对象; 二类对象:因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玉环市户籍人员; 三类对象: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 四类对象:持有异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人员。 二、救助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 (二)及时救助。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三)适度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推行适度救助,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正。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请条件 (一)致困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突发事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分类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或有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的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等救助措施。 具体救助标准为:根据困难程度原则上给予一次性每人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6 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2 倍。 五、申请程序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9〕24 号)救助申请程序有关内容执行(下同)。 (一)依申请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佐证材料,无正当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市民卡等,对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2.《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申报)表》; 3.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六、审核审批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网上申报等工作。 救助金额在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内的临时救助,由各乡镇(街道)自行调查、核实和审批,调查、核实和审批的程序应按照《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执行并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救助金额在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上的临时救助须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一)一般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 区)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报市民政局审批或乡镇(街道)审批,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不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应急准备金制度,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救急难”工作要求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 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市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三)特殊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非本市户籍人员救助对象的申请后,及时采取户籍地、在玉流动人口党组织信息核查和政府公函等方式,按照本市规定标准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情况说明等社会救助相关佐证材料; (二)、经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急难型临时救助渠道申请办理。 (三)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协助市民政局核查救助人员信息,配合做好非本市户籍人员临时救助确认工作。 七、救助机制 (一)部门协调 市民政局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可通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确定。 (二)资金保障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列入年度预算,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财政资金平台汇入救助对象本人的社保卡内,开展“一卡通”发放。 (三)监督管理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追回冒领资金并列入救助失信黑名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任何社会救助申请。 以上事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玉环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分层分类临时救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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