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征求
索引号: 11331021MB1152487X/2022-11788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08-01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

关于公开征求《玉环市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8-01 14:58 浏览次数: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8-01 14:58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玉环市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831日前(公布之日起30天内)反馈至玉环市财政局企业科。

联系地址:台州市玉环市广陵路130      邮编:317600

联系人:鲍海华                  联系电话:87250055

传真:89929359                  电子邮件2541588715@qq.com

 

                                                           玉环市财政局

                             202281


 

 

 

 

 

 

 

 

 

 

      

     玉环市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统筹同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我市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 玉政发2022】26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14号)等文件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玉环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奖补资金兑付的程序性审查、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2、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申报指南编制、申报通知发布、项目储备、资金申报的真实性以及合规性和准确性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三)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我市科技创新政策要求,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做到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支持对象、支持范围、申请条件

(一)支持对象

在玉环市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或相关机构。

 (二)支持范围

1.支持投保出口、内贸信用险

2.支持出口主体培育引进;

3.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4.支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5.支持企业树立自主品牌;

6.支持外贸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7.支持内外贸促进活动;

8.支持内贸企业培育引进;

9.支持打造供应链平台;

10.支持电商重大项目建设;

11.支持电商主体争先创优;

12.支持企业发展电商新业态;

13.支持消费扶贫;

14.支持电商集聚发展;

15.支持举办新兴展会;

16.支持玉环承办重点会展;

17.支持举办产业展会

18.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商务事业发展项目

(三) 申请条件

1.企业、单位须合法经营,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享受各类奖励和补助。

1)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且未在一年内修复信用的。

2)上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D类的。

3)偷税数额较大或构成逃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4)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5)出现亡人3人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6)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0万元以上的。

  2.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缴费基数夯实率未有增幅,暂缓兑现相关财政奖补资金;本年度内达到参保要求的予以兑现。

三、 申报、审和资金拨付

(一) 申报管理

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单位应根据《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 玉政发2022】26  )等文件的内容和标准,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合法证明材料,并通过“玉环政企通”提出申请,具体内容和截止时间参照申报通知要求,并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资格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

(二)审核和资金拨付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根据职责分工申报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项目审定后由市商务局通过“玉环政企通”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市商务局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领奖补资金,并向申报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拨付奖补资金。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入账。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按上款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奖励(补助)项目。

四、管理和监督

(一)预算管理

每个预算年度,市商务局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情况,按资金总额控制要求细化项目预算,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指标市商务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加快资金兑付。

(二)监督检查

财政市商务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支持商务事业发展扶持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市商务局的监督检查。

(三) 绩效管理

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产业政策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自评情况选择部分重大项目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产业政策及奖补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

(一)同一主体的同一产品、同一事项、同一工作、同一平台等奖补出现重合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原则上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 对于发现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除收回奖补资金外并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奖补资格。

(三)  本办法自      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