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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2-11795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03 10:37: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65-2022-0002 | 发文字号: | 玉农水〔2022〕65号 |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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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D65-2022-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与监测工作,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对《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玉农水〔2020〕4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年7月29日 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开展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浙农政发〔2022〕3号)及《台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台农〔2016〕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农场定义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二、创建原则 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择优的原则。申报工作一般每年组织推荐认定一次,监测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三、申报条件 申报玉环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三年以上,纳入主体管理平台,有完整的基本信息,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适度化 1.从事粮油、蔬菜、水果、畜禽、茶叶、中药材、水产养殖等产业;以一业为主,具备适度、稳定的经营规模(具体标准见附件1),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10人。 (二)生产标准化 1.有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生产设施、设施用地,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数字技术等; 2.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齐全; 3.注重农产品绿色安全,纳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推广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可追溯且近2年未出现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鼓励开展三品认证;畜禽养殖场应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管理规范化 1.农场主熟练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合法且二年内无不良记录; 2.经营管理科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家庭农场标识标牌规范醒目。 (四)经营高效化 1.品牌意识较高,推进农业品牌的塑造和使用,拥有自主品牌或合作品牌、授权使用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等; 2.建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网络,产销渠道通畅。上年度家庭农场经营收入20万以上,成员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四、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通过“玉环市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主体管理平台)报送申报表和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 (三)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四)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承诺书(农场对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资信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承诺说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创建申报实行“主体发起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审定、公示、公告”的程序。 (二)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通过主体管理平台报送相关材料。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对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在主体管理平台签署审核意见,形成推荐名单。 (三)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拟评定名单,并在玉环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里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发文命名“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六、动态监测程序 (一)加强玉环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管理,监测流程参照申报程序,监测通过的继续保留“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参加监测的家庭农场需通过主体管理平台上报以下材料: 1.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 2.前两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3.承诺书(农场对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资信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承诺说明); 4.其他信息。 (二)经监测合格的家庭农场,继续使用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发文公布。 七、相关责任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家庭农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区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一个年度内两次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经查实,取消其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或者当年度评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日后施行。原《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附件: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附件 玉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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