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苏泊尔·紫桂苑6幢2号1201室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经巡查发现,后经本办事处调查,当事人叶俊新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紫桂苑6幢2号1201室处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叶俊新在该房屋进行浇筑搭建和改造设备平台,共擅自建设面积10.81㎡,现该户总套内面积为123.28㎡。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叶俊新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紫桂苑6幢2号1201室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固泰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及建议为“经现场查勘,未发现窗台围护墙体改造处存在明显的变形、裂缝,未发现该违建现浇板构件存在明显的变形、裂缝、混凝土剥落露筋、钢筋锈蚀等损坏现象。所测部位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5.2.1、5.2.2、5.2.3条规定,该违建现浇板构件评定安全性等级为au级,窗台处围护墙体改造处构件评定安全性等级为au级,可以正常使用。建议:1、如对该违建现浇板及窗台处围护墙体改造处进行拆除处理,可能会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周边相邻建筑造成安全影响,建议该违建现浇板不予拆除; 2、控制该违建现浇板使用荷载,不得随意变更、改变其受力状态,以保证该结构构件正常承载并安全使用。3、该违建现浇板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需重新进行评定。”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办事处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办事处提出。 公示期限: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0日 联系地址:玉环市坎门街道 联系人:李伟、周天奇 联系电话:0576-89911611 玉环市坎门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5日
事由 | 叶俊新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名 | 叶俊新 | 出生年月 | 1985年09月 | 性别 | 男 | 联系电话 | 13706869751 |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331021198509051253 | 住 址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坎门街道前街 270-3号 | 工作单位 |
| 单 位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职 务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联系电话 |
| 住 所 |
| 简要案情 及提请审 批依据和 理 由 | 当事人叶俊新于2014年05月购入坎门街道的苏泊尔·紫桂苑6 幢2号1201室商品房,购买的该户建筑面积为142.19㎡,其中套内面积为112.47㎡,分摊面积29.72㎡。2018年10月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房屋进行浇筑搭建和改造设备平台,南面原镂空阳台现浇筑搭建封闭作为房间,搭建浇筑的面积为7.1㎡,北面改造设备平台包入房间使用,改造的面积为3.71㎡,并于2018年10月完工,南北两处共擅自建设面积10.81㎡,现该户总套内面积为 123.28㎡。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叶俊新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紫桂苑6 幢2号1201室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固泰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及建议为“经现场查勘,未发现窗台围护墙体改造处存在明显的变形、裂缝,未发现该违建现浇板构件存在明显的变形、裂缝、混凝土剥落露筋、钢筋锈蚀等损坏现象。所测部位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5.2.1、5.2.2、5.2.3条规定,该违建现浇板构件评定安全性等级为au级,窗台处围护墙体改造处构件评定安全性等级为au级,可以正常使用。建议:1、如对该违建现浇板及窗台处围护墙体改造处进行拆除处理,可能会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周边相邻建筑造成安全影响,建议该违建现浇板不予拆除; 2、控制该违建现浇板使用荷载,不得随意变更、改变其受力状态,以保证该结构构件正常承载并安全使用。3、该违建现浇板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需重新进行评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将涉案违建不能实施拆除向社会公示,目前公示期已届满。现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报请市政府审批决定。 | 承 办 人 意 见 |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叶俊新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紫桂苑6 幢2号1201室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固泰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及建议为“经现场查勘,未发现窗台围护墙体改造处存在明显的变形、裂缝,未发现该违建现浇板构件存在明显的变形、裂缝、混凝土剥落露筋、钢筋锈蚀等损坏现象。所测部位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5.2.1、5.2.2、5.2.3条规定,该违建现浇板构件评定安全性等级为au级,窗台处围护墙体改造处构件评定安全性等级为au级,可以正常使用。建议:1、如对该违建现浇板及窗台处围护墙体改造处进行拆除处理,可能会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周边相邻建筑造成安全影响,建议该违建现浇板不予拆除; 2、控制该违建现浇板使用荷载,不得随意变更、改变其受力状态,以保证该结构构件正常承载并安全使用。3、该违建现浇板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需重新进行评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将涉案违建不能实施拆除向社会公示,目前公示期已届满。现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报请市政府审批决定。 签 名: 年 月 日 | 承办机构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法制机构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玉环市 人民政府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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