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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苏泊尔·紫桂苑1幢802室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信息来源: 坎门街道 发布时间:2022-08-08 16:10 浏览次数:

来源:坎门街道
发布时间:2022-08-08 16:10

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苏泊尔·紫桂苑1幢802室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经巡查发现,后经本办事处调查,当事人潘贤鑫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紫桂苑1幢802室处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潘贤鑫在该房屋进行浇筑搭建和改造设备平台,共擅自建设面积14.76,现该户总套内面积为125.32。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潘贤鑫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紫桂苑1幢802室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中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鉴定分析1、玉环市坎门街道紫桂苑1幢802室增设阳台楼板区域表观未见结构缺陷,目前可满足正常使用2、该板与原结构混凝土边梁连接已隐蔽未进行检查,后续应加强观察,发现楼板产生裂缝或渗漏等异常现象应采取措施。综上,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对该房屋增设阳台楼板构件进行安全鉴定,结论如下:该房屋增设阳台楼板构件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u级;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因该楼板与主体结构构件已整体相连接,对其拆除会影响主体结构和相邻建筑安全,不宜拆除,建议保持现状。后续使用应按本报告第七条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办事处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办事处提出。

公示期限:2022年88日至2022年816

联系地址:玉环市坎门街道           

联系人:李伟、周天奇

联系电话:0576-89911611

 

玉环市坎门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9



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紫桂苑1幢802室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审批表

事由

潘贤鑫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姓名

潘贤鑫

出生年月

198711

性别

联系电话

13777626868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31021198711011298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坎门街道水龙路 68号

工作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简要案情

及提请审

批依据和

   

当事人潘贤鑫于20145月购入坎门街道的苏泊尔·紫桂 苑1802室商品房,购买的该户建筑面积为143.29㎡,其中套 内面积为110.56㎡,分摊面积32.73㎡。20187月开始,当事 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房屋 进行浇筑搭建和改造设备平台,南面1原镂空阳台现浇筑搭建 封闭作为房间,搭建浇筑的面积为8.57㎡,北面改造设备平台 2包入房间使用,改造的面积为6.19㎡,并于20187月完工, 南北两处共擅自建设面积14.76㎡,现该户总套内面积为 125.32㎡。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潘贤鑫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紫桂苑1802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中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鉴定分析为1、玉环市坎门街道紫桂苑1802室增设阳台楼板区域表观未见结构缺陷,目前可满足正常使用。2、该板与原结构混凝土边梁连接已隐蔽未进行检查,后续应加强观察,发现楼板产生裂缝或渗漏等异常现象应采取措施。综上,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对该房屋增设阳台楼板构件进行安全鉴定,结论如下:该房屋增设阳台楼板构件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u;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因该楼板与主体结构构件已整体相连接,对其拆除会影响主体结构和相邻建筑安全,不宜拆除,建议保持现状。后续使用应按本报告第七条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将涉案违建不能实施拆除向社会公示,目前公示期已届满。现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报请市政府审批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将涉案违建不能实施拆除向社会公示,目前公示期已届满。现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报请市政府审批决定。

 

 

 名:                   

承办机构

   

 

 

 

 

 

 

 名:                   

法制机构

   

 

 

 

 

 

 

 名:                                              

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

  

 

 

 

 

 

 

                

 名:                   

玉环市

人民政府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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