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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355386184W/2022-118820 | 主题分类: | 卫生,医药管理 |
发布机构: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01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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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就《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赵丰涛,电话:0576-80765185,传真:0576-87219676,电子邮箱:yhwjzfjj@163.com,来信请寄:玉环市玉城街道珠城东路28号,邮编:317600。 附件:《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31日 附件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规范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凡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统称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列为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对象(服务对象10家以下的除外)。其他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本通知,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本通知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明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是指无需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协助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机构。 社会化服务机构设立于玉环市范围外,但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相应服务的,纳入星级评定管理。 二、评定方式(一)凡在玉环市范围开展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应向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从业告知,提供机构服务基本信息。技术机构、托管机构分别开展星级评定,同时开展技术服务和托管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类别分别评定。 (二)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牵头开展。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科、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共同承担。 (三)市卫生健康局及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在开展职业病防治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时,对涉及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应一并检查。 (四)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每年一次。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表》(附件1)对各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服务评价、加扣分等方面进行评定。 (五)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依据由被评定机构提供、省市质控文件、日常报送、日常管理发现、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提取、现场检查、投诉举报等组成。 社会化服务机构于每年11月10日前提供服务能力和加扣分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视为无。 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健康在线系统、浙江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职业病与职业卫生监测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等。 现场检查涉及对象过多无法全覆盖的,开展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以日常抽样检查和集中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样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社会化服务机构所需抽样数量保持一致。 (六)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接受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的用人单位按照《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附件2)对相关服务机构进行测评。用人单位抽样产生,测评表5-10份。全部测评表平均值为最终测评得分。 (七)市卫生健康局完成星级评定后向各机构告知评定结果,最终星级评定结果文件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印发。 社会化服务机构对本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告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定结果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局进行申诉,超过3个工作日未申诉的视为对评定结果无异议。市卫生健康局应就申诉内容进行审阅核实,并提出反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单位进行反馈。 三、星级划分星级评定分为一星到五星,其中: 90分(含)以上为五星;80(含)~90分为四星;70(含)~80分为三星;60(含)~70分为二星; 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一星。 (一)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不得评为五星: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玉环区域主要负责人因业务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社会化服务机构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4.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星级评定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警示约谈3次及以上的。 (二)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服务机构等级进行调整: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星级下调一星; 2.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例以上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星级下调一星; 3.经市卫生健康局核实,托管机构停止服务连续超过1个月的,星级下调一星。 (三)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一星: 1.业务层层转包,或承接开展超过机构资质范围业务的; 2.同一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2起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3例以上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 3.托管机构连续2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的; 4.托管机构经培训合格工作人员不多于2人的。 四、结果应用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在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公众号进行公示,其他公示方式另行确认。由于临时性事件导致星级变化的,变更后随时公示。 (一)对评为五星、四星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开展正面宣传;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开展适当合作;酌情降低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和频率;其他可采取的激励措施。 (二)对评为三星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约谈,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对评为一星级、二星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责令整改,向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及用人单位发出负面服务警示,加强对应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酌情提高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及频次;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及约束措施。 五、工作要求(一)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利用数字化等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际情况。 (三)本通知自2022年10月8日(待定)起实施。 附表:1.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表 2.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 附表1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表-技术机构(试行)机构名称:
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表-托管机构(试行)机构名称:
附表2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
注:综合评价满意10分,基本满意7分,一般5分,不满意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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