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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复〔202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21 16: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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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1 16:22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玉政复〔202225

 

申请人: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薛金春,系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422日作出的玉工伤认定﹝20222-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2620日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624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422日作出的玉工伤认定﹝20222-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向某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向某并非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受伤。申请人是一家家具小微企业,不固定职工十几人,职工流动性很大,上班时间也不固定。有事做就通知上班,无事做就不上班。每个工人都一样,有些在好几家厂流动上班。202175日,向某在厂里干完相关工作后,主管李某某就通知他第二天(76)不上班,故76日当天向某本应处于休息状态,所以不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向某并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内受伤。向某202176日早上过来,并没有被安排相关工作。他没有跟任何人打招呼,就一头钻进厂外的铁皮圆筒内。该铁皮圆筒直径约60厘米,是安装在墙体外侧的排风管道。正常人都明白该行为是及其危险的举动。厂里其他人都没有发现他的异常举动,不然也会当场制止。木工李某某在厂区外的厕所边看到他倒在地上。故向某的受伤不在其工作的场所内。()向某并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内的因工作原因受伤。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无端越岗操作。向某的工作范畴是油漆的喷漆工作,厂里没有安排向乐做跟油漆无关的事宜。他爬进排风管道,为什么爬进排风管道,在排风管道内做什么,无人知晓。喷漆的预备性工作是调油漆比重和准备相关半成品,其收尾性工作是清洗喷漆枪和归置喷好的产品。向某的擅自行为,出于什么目的无从知道,属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反而损害了申请人的安全生产。钻排风管道是向某的本职工作吗?故向某的行为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故成因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在认定工伤的决定书里这样描述,向某系某公司职工,从事油漆工作。于202176日上午8时许在公司油漆车间上班,在清理排风管道的杂物时,脚没有踩稳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一)事发前一天(75)申请人通知向某第二天(76)休息,当事人第二天私自过来,又没有油漆可喷,算上班时间吗?(2)清理排风管道。谁要求他清理排风管道?他在排风管道内做什么事情,无人知道。(3)脚踩上排风管道。试问在墙体外侧的排风管道,怎么用脚去踩?所以该决定书的描述与事实完全不符,为凭空想象所说。

三、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帮助。事故发生后,厂里及时护送向某到玉环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转而又送上海市长征医院,上海市第三康复医院,玉环市中医院,玉环市楚门医院等医疗机构。前后花费医疗及护理等费用40几万。本来厂里就困难重重,此举就更加剧了厂里的经济负担,造成了工人工资,厂房房租等都难以应付。公司处于瘫痪状态。

综上所述,向某的受伤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全是自己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认定向某为因工受伤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证明书复印件一份;2.排风管道照片复印件一份;3.《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一份;4.李某某证人证言原件一份;5.李某某证人证言原件一份;6.李某某证人证言原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为,向某的伤属于工伤,完全可以认定:

一、根据向某本人陈述,公司的排风管经常发生堵塞,排风不通畅,老板平时就要求他上去清理一下杂物后继续使用。202176日上午8时许,向某在公司油漆车间上班,发现排风管堵了,就爬到高处去清理排风管里的杂物,脚没有踩稳从高处摔到底层受伤。李某某也证实向某是在油漆车间爬到油漆废气排风管处掉到一楼被木工李某某发现,当即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李某某同时也证实向某曾经向他提起要求维修油漆废气排风管道,但一直没有维修。这种情况,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玉环劳人仲案202173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向某与申请人于20194月至20217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202176日正是向某受伤的日期。虽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不一定都是在工作岗位上,但向某是在清理排风管道时摔下受伤,随后即就医离开工作岗位,故《仲裁裁决书》认定76日即受伤日存在劳动关系,也就表明《仲裁裁决书》认定向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受伤。

三、申请人认为向某的伤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故向某的伤不属于工伤。被申请人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1、申请人没有否认向某是在排风管道内摔下受伤,虽然其认为排风管道位于厂房墙体外侧,故不属于工作场所,但这是申请人对工作场所的片面理解,这个排风管道是油漆车间排放废气用的,属于工作设施,清理排风管道即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2、申请人认为李某某已经通知向某202176日不用上班,但向某确实来公司并清理排风管道受伤,这又如何解释?3、申请人已经为向某支付了300000元的医疗费用,虽然申请人可以解释为出于人道,但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如果仅认为出于人道进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显然不能成立。

四、《工伤保险条例》第 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向某的伤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玉工伤认定﹝20222-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向某的伤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告知书复印件一份;4.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四份;5.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三份;6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7.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8.工伤保险条例(节选)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向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由浙玉环劳人仲案2021730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确认双方在20194月至202176日存在劳动关系。

202176日上午8时许,向某在油漆车间上班过程中,向某发现油漆车间排风管有堵塞情况,便爬到高处清理排风管里的杂物,后从高处摔下受伤。经治疗后,向某于202237日向被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22422日作出的玉工伤认定﹝20222-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和内容适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款,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向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油漆车间排风管道堵塞便自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从高处跌落,虽然清理排风管道的行为并非其的本职工作,但向某自行清理排风管内杂物也是为了本身本职工作更好的开展与进行,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另申请人称202176日并非向某的工作时间已通知其放假,然而202176日为星期二系常理上的工作日,申请人未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系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和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充分和程序合法。向某于20223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病历,2022310日,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并对向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相关笔录。受理后,被申请人于202131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告知书》,2021325日对申请人工作人员李某某、伍某某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相关笔录。在案件事实明了后,被申请人于2022422日作出了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进行了相应送达。故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系证据充分和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2422日作出的玉工伤认定﹝20222-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和内容适当。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422日作出的玉工伤认定﹝20222-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819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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