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复〔2022〕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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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玉政复〔2022〕26号
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清港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金某某不服杭绍台高铁项目清港推进小组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限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通知》,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6月2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杭绍台高铁项目清港推进小组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限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通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东升村锚洋巷,并一直在此生活居住。2022年6月16日,申请人收到杭绍台高铁项目清港推进小组作出的《限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案涉《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前来去办理签订协议及补偿领款等手续。若逾期未办理手续,杭绍台高铁项目清港推进小组将依规扣除相关奖励费用后,直接将补偿款项支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并要求申请人在2022年6月27日前腾空房屋(未及时腾空造成损失由申请人自负),杭绍台高铁项目清港推进小组将按照施工进度要求将对申请人房屋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虽名为通知,但实际内容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通知书》不仅包括对补偿款的处置方式规定,也直接设定了原告限期腾空房屋的义务,实际等同于限期拆除决定书,成为了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书》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无权作出案涉《通知书》,其行为系超越职权,依法应当予以撒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作出安置补偿的职权,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镇人民政府,无权作出案涉《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的补偿安置意见的前提下限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其行为超越职权,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案涉《通知书》作出前,未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提出异议等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之规定,征收部门在征收土地时,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标准等予以公示,并听取被征地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确有必要还应当组织听证会,但申请人从未见过以上公告,更未参与过以上征地相关听证会,征收程序严重违法,未能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提出异议权等合法权益,故案涉《通知书》的作出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案涉《通知书》在未与申请人谈成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要求申请人限期签订补偿协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1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更是明确要求加强产权保护,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因此,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应当依法足额及时支付。而案涉《通知书》强制要求被申请人限期签署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四、案涉《通知书》对补偿款的处理方式及后续处理办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征地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案涉《通知书》在未与申请人达成一致补偿协议前提下,要求申请人限期签订协议,逾期将直接把补偿款项支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并要求申请人限期腾空房屋,逾期将直接实施强拆,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3.杭绍台高铁项目清港推进小组作出的《限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通知》复印件二份;4.清政〔2021〕103号《关于印发《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 一、杭绍台高铁项目清港推进小组做出的《限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通知》系通知,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畴。 二、《限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通知》其主要目的是督促申请人办理签订协议及补偿领款等相关事宜,申请人未按照通知内容履行,作出通知的一方也未执行,该份通知未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请求复议机构决定依法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6日,杭绍台高铁项目清港推进小组作出《限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通知》,通知内容载明:金某某(金某某)拆迁户:因杭绍台高铁项目施工在即,我推进小组已按期将相关拆迁政策、评估报告结算清单以微信方式发至你处,且与你方就补偿项沟通核对多次。根据杭绍台高铁项目清港段实施方案及你户提供的相关补偿依据,我推进小组已对你户房屋等补偿结算完毕,现通知你户于2022年6月21日前来我处办理签订协议及补偿领款等手续。若逾期未办理手续,我推进小组将依规扣除相关奖励费用后,直接将补偿款项支付至你个人账户,并在2022年6月27日前腾空房屋(未及时腾空造成损失你户自负),我方将按照施工进度要求将对你处房屋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杭绍台高铁项目清港推进小组系玉环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推进小组,并非被申请人清港镇人民政府设立;玉环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又系原玉环县委县政府于2017年1月5日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之规定,清港镇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金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5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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