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复〔202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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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玉政复〔2022〕28号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林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黄某。 申请人:叶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沈某某。 申请人:周某某。 申请人:黄某某。 申请人:洪某某。 申请人:黄某某。 申请人:姜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复议代表人:陈某某。 复议代表人:洪某某。 复议代表人:沈某某。 复议代表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委托代理人:黄友生,玉环市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陈某某等16人不服被申请人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玉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6月2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玉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位于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村原集体土地上的和澜名苑房地产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拟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土地征收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完整信息(附图及附件)”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九十年代以来,当地政府为了加快建设步伐征收铁龙头村的土地,铁龙头村承诺被征地村民每亩地享受成本价120平方米房屋一套作为征地的补偿条件。同时,据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大街信访复字【2021】3号)记载,2012年-2014年期间,铁龙头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为照顾本社区征地(收回土地承包权)户,答应将本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参与投资建设的和澜名苑商品房以每亩征地享受120平方米为标准,以成本价出售给征地户。为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位于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村原集体土地上的和澜名苑房地产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拟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土地征收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信息,并于2022年6月14日收到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玉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未予公开拟征地方案公告、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且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不完整,没有公开附图及附件,公开的《玉环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1)年第5号)》、《玉环县土地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1)年第9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项目编号:[B200110240025])》及附件一书四方案,根据其记载内容,与和澜名苑房地产建设项目无关。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负有依法公开的职权和义务,其不予公开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不作为,属于行政违法。 故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府查清事实,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督促被申请人依法行政。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陈某某等16位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落款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的《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3.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玉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 一、玉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法作出,不存在可撤销行为。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位于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村原集体土地上的和澜名苑房地产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拟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批复文件、项目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政府信息。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玉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予以提供上述信息。答复人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涉案《答复书》,且已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了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答复人作出的答复行为正确,涉案《答复书》不存在可撤销行为。 二、答复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已公开,不存在未予公开情形,申请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答复人未予公开“拟征地方案公告”、“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该陈述与事实不符。答复人经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拟征地方案公告”与“征地方案公告”系同一政府信息,“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即是《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盖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征用专用章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因此答复人已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不存在未予公开的行为。 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答复人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不完整,没有公开附图及附件”,该陈述与事实不符。答复人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依照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公开的。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是“3、位于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村原集体土地上的和澜名苑房地产建设项目所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此,答复人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根》[地字第(2012)006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根》[建字第(2013)0021号]并无不当。答复人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中,没有义务公开申请人未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答复人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均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和澜名苑房地产建设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和澜名苑建设项目位置位于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永兴小区B-05a地块,答复人予以公开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项目编号:[B20011024002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就是玉环县2001年度整理第四批建设用地的项目呈报材料,即为浙土字[B2001]第10258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项目编号:[B200110240025])》;《玉环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1)年第5号》中载明“......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B2001]第10261、10260、10258号批准征用集体土地41.7018公顷......”。《玉环县土地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1)年第9号》中载明“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B2001]第10258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答复人予以公开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项目编号:[B20011024002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玉环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1)年第5号》、玉环县土地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1)年第9号》就是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四、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而本案申请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答复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据此,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作出的玉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复人依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玉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该行为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及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玉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附件复印件一份;2.区块用地单位(项目)名称为福山移民永兴小区的《玉环县2001年度整理第四批次建设用地(09)》、项目名称为玉环县大麦屿街道永兴小区B-05a地块住宅用地公开出让建设用地项目的《玉环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310212012B00020)复印件各一份;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1.位于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村原集体土地上的和澜名苑房地产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拟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位于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村原集体土地上的和澜名苑房地产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征收批复文件、土地征收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3.位于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村原集体土地上的和澜名苑房地产建设项目所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答复人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玉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书的附件为6组政府信息,分别为:1.《玉环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1)年第5号》复印件1份共2页;2.《玉环县土地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1)年第9号》复印件1份共3页;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项目编号:[B20011024002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复印件1份共9页;4.《供地方案》复印件1份共2页;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根》[建字第(2013)0021号]复印件1份共2页;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根》[地字第(2012)0061号]复件件1份共2页。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2年6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及的理由,分析如下: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拟征地方案公告、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被申请人对此答复认为“拟征地方案公告”与“征地方案公告”系同一政府信息,“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即是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盖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征用专用章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意见。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该答复意见已经明确了其无专门的拟征地方案公告和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申请人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过该信息,故对申请人该点理由不予采纳。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不完整,没有公开附图及附件。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3点中只要求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未明确要求公开附图和附件,故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申请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根》,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玉环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1)年第5号》、《玉环县土地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1)年第9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项目编号:[B200110240025])及其附件一书四方案,根据其记载内容,与和澜名苑房地产建设项目无关。被申请人则认为和澜名苑建设项目位置位于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永兴小区B-05a地块,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均系与和澜名苑房地产建设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可以成立,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玉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5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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