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行政复议

台玉政复〔2022〕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1-10 15:27 浏览次数: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0 15:27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247

 

申请人: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清港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唐晨,系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蒋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玉环市清港镇人民政府于20211018日作出的《关于印发<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2021103号),于202210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1011日予以受理,于20221118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1018日作出的《关于印发<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2021103号)

申请人称:一、案涉《通知》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案涉《通知》虽然名为通知,但实际内容包含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等,实则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不利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申请人提出本次行政复议尚处于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八)》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418日始得知案涉《通知》的存在,故应当以 2022 418 日作为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开始起算行政复议的期限,故申请人提出本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不具有作出案涉《通知》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并进行公告,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政府,不具有作出案涉《通知》的主体资格,故案涉《通知》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四、案涉《通知》未依法进行公告、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听证权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作为本次征收的被征收人,并未看到案涉《通知》的张贴,也没有任何部门就补偿安置方案听取、征询过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未依法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进行告知,未保障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作出案涉《通知》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望贵府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 《农村私人用地建房呈报表》复印件一份;3. 《关于印发<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2021103号)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通知》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本案中,案涉《通知》是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其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且案涉《通知》针对该区域土地征收对象统一普遍适用,应当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案涉《通知》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对象的普遍性,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第二,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其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且不仅适用当时的行为或时间,而且适用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第三,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所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即作出案涉《通知》应当属于是抽象行政行为,其并不直接对具体的人或事作出处理。

二、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通知》的职权。根据《玉政发201920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铁路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章第二条中所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铁办负责征迁工作总协调;沿线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征迁实施工作。”被申请人系玉环市人民政府的直属下级机关,为进一步细化乡镇间的职能任务分工,推进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建设,也为了依法有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被申请人经市政府授权,受市政府指示,依法作出案涉《通知》,因此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具有作出案涉《通知》的主体资格。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知》未违反程序正当原则。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版)》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就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告,以保障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事实上,被申请人已经于202197日在玉环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上已经发布《关于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且答复人已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部公示栏内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进行明确的书面公示(项目名称为:新建杭州经绍兴至台州铁路温岭至玉环段(玉环段)),具体公示内容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告知书、征收集体土地权属、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成果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政府补偿安置方案等,均有证据可以加以佐证。因此申请人所述其知情权和听证权未得到保障,案涉《通知》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与事实不符。

四、案涉《通知》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对于玉环人民而言,铁路的建设不仅是一条期盼已久的圆梦之路,也是风景如画的观光之路,更是一条开放通达的希望之路玉环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该民生市政项目的建设,被申请人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正确履行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因此作出案涉《通知》,其目的就是为了切实保障涉征对象的合法权益,让涉征对象享有相应的知情权,以公开促公正,让政府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其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被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与申请人进行过多次耐心地沟通与交流,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申请人最高限度的补偿,但申请人拒不配合政府部门的诚意行为,严重阻碍了市政项目(新建杭州经绍兴至台州铁路温岭至玉环段)的建设,置公众利益于不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和多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案涉《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且被申请人已经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履职过程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公正适用法律,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文件(浙自然资规定 20208号)复印件一份;2.《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 (玉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20号)复印件一份;3. 《关于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复印件一份;4. 关于印发《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复印件一份;5.公示照片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197日,被申请人于玉环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上已发布《关于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后,被申请人于20211018日作出《关于印发<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2021103号)(下称“《通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知》属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浙自然资规2020〕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发布。在本案中,案涉《通知》主要内容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和拆迁安置标准等,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故该《通知》的作出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政府作出案涉《通知》存在主体错误系事实不清楚。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知》属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浙自然资规〔2020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交案涉《通知》拟定后于申请人所在村公告的证据。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知》系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系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玉环市清港镇人民政府于20211018日作出的《关于印发<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清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2021103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4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确认违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