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民函〔202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玉环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目标
从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实际出发,在评估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切实解决他们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保障与适度普惠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老年人,按照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养老需求状况分为五类:
(一)一类补贴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经专业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二)二类补贴对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经专业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经专业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3.95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三)三类补贴对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经专业评估确定为轻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经专业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四)四类补贴对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经专业评估确定为轻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除上述对象外的60-79周岁其他老年人;
3.低保边缘家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五)五类补贴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
60周岁以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
三、补贴标准
(一)一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为:居家养老的,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这档标准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这档标准执行。
(二)二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为:居家养老的,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这档标准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这档标准执行。
(三)三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为:居家养老的,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档标准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这档标准执行。
(四)四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为:居家养老的,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经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每人每年补贴2000元。
(五)五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为:居家养老的,每人每年补贴600元;经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每人每年补贴1200元。
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符合多种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就高原则执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随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补贴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并提交《养老服务补贴给付申请表》,提交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核批准。
(三)核准。市民政局根据能力评估和公示等情况,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批准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取消补贴资格。
(四)动态管理。对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生活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市民政局核准,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五、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原则上由市民政局或属地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安排养老服务方式,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由市民政局或属地人民政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服务承接主体,由承接主体按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六、服务机构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机构,应为合法的养老机构以及残疾人托养中心,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
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应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服务与管理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37-2011)。
七、监督管理
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通过“浙里康养”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因低保、低保边缘待遇取消、人身亡故以及享受特困供养等原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注销其补贴资格,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的规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动态核查。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把好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不错补、不漏补。要不定期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用在提供养老服务上,对骗取、挪用、截留补助经费的,应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充分依托“老省心”智慧养老监管等平台,全程记录并监管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过程。各村、社区应确定专人负责监督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情况;各乡镇(街道)要对相关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严格审查服务承接主体提供的派工记录单,实地抽查养老服务提供情况,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把关。市民政局应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市民政局或属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约定和规定程序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款项。承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服务购买方按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其服务合同,该服务机构两年内取消政府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投标资格。
八、其他
(一)本细则从即日起施行,原《玉环县民政局 玉环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玉环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玉民〔2013〕31号)、《玉环县民政局 玉环县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扩面工作的通知》(玉民〔2014〕142号)、《玉环市民政局 玉环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扩面工作的通知》(玉民〔2018〕97号)、《玉环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扩面工作的函》(玉民〔2020〕138号)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2.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3.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回执
附件1
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乡镇(街道)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 申请编号: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近期1寸 免冠照片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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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至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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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地(至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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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 类 别 | □一类对象补贴:□低保家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类对象补贴:□低保家庭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低保边缘家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95周岁以上老年人 □三类对象补贴:□低保家庭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低保边缘家庭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低保家庭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四类对象补贴:□低保边缘家庭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低保家庭中的除上述对象外的60-79周岁其他老年人; □低保边缘家庭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五类对象补贴:□60周岁以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 |
申请服务 类别 | □机构养老 □居家养老 | 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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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申请我市养老补贴,申请信息属实,申请材料如下: □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低保救助证复印件 □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
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 初审结果为:□合格 □不合格 原因: 盖 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 复审意见 | 1、公示结果为:□无异议 □有异议 是: 2、复审意见为:□合格 □不合格,因为: 经办人: 民政办主任: 分管领导: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民政局 核准意见 | □合格,建议 年 月起按 服务类别,享受 类服 务补贴,补贴标准为 元/年 □不合格,因为: 盖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选择向实际居住地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的,请同时填写下列一栏。 |
原户籍地乡 镇(街道) 意 见 | 盖 章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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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请在相应内容前的□内打“√”;
2.此表原件由市民政局存档,复印件一份转乡镇(街道)办事处存档;
3.在本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经双方
乡镇(街道)同意,申请人可选择向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乡镇(街道)申
请养老服务补贴,同时不再享受户籍地养老服务补贴待遇。
附件2
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本辖区 等 位村(居)民申请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经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该申请人符合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条件。现将上报上级审批的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接受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反映情况。
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申请补贴 类 别 | 申请服务 类 别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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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印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举报电话:
市民政局举报电话:87224092
附件3
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回 执
本辖区 等 位同志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公示期间辖区群众对公示对象 (写“有异议”或“无异议”)。异议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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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印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