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玉环市人民政府:
2022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法制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市消防救援大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按照《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消防执法正规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消防救援执法行政执法零听证、零复议、零诉讼。现将2022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报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数据分析
行政许可方面,2022年度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数99件,受理99件,准予许可83件,不予许可16件;积极推广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制,共办理承诺制许可6件,审批项目采取窗口当场即办,事后核查方式进行。2022年办理行政许可数量同比下降24.43%。大队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力度,取消许可相关前置条件,精简申请资料,缩短许可时限,落实在线办理等举措,大大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行政处罚方面,2022年共立案查消防安全违法案件151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70份,罚款数额100.27万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数较2021年上升12.69%,主要原因是我大队积极整合消防执法力量,持续保持高压执法态势,严肃查处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时全省消防领域执法裁量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行政强制方面,2022年度共办理临时查封18起,人均办理3.6起,同比上升2.86%,大队加大了对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消防通道严重堵塞等严重消防违法性为的行政强制措施使用力度。
二、行刑衔接情况
移交公安部门办理涉及消防违法行为的7起,公安机关办理涉消行政拘留7人。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失火罪的案件1起,追究刑事责任3人,移送涉嫌放火案件1起。
三、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动态调整抽查对象库,严格落实抽查比例要求,充分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制定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按照计划生成每月工作任务,共检查单位503家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31家次,抽查比例100%;其他单位272家。开展消防安全重点领域的专项抽查,开展了消防产品、公共娱乐场所、宗教场所、旅业等重点领域的抽查共17次,检查单位30家。大队强化“三项制度”落实,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依法行政、强化监管落到实处。行政处罚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重大行政行为备案情况
2022年,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共29件(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有4件,责令停产停业25件),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消防救援部门进行备案。
五、行政处罚公开情况
本级的151件处罚案件已全部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公开。通过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案件处理情况,将执法严明、公开、公正的要求落到实处。
六、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执法力量不足。全市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量大面广,高层建筑、居住出租房、工业企业的等消防隐患重点领域亟需加速治理,而大队的执法人员仅6人,执法力量薄弱,与执法任务不匹配。
二是执法人员能力不强。部分执法干部因轮岗调整,人员未经过系统的培训,对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掌握不到位,消防执法程序不到位。
三是执法数字化程度低。监管人员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硬件设备难以满足执法需要。
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情况
2022年11月,我大队9名干部和2名消防员首次参加地方执法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考试。
八、工作对策和建议
一是整合执法力量。进一步挖掘队伍内部执法潜力,通过充实辅助执法人员的方式补充执法力量,突出重点打击消防安全违法性行为;继续完善乡镇(街道)消防执法赋权和委托工作,提升基层执法保障能力,集中打击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的违法行为。
二是强化能力提升。督促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学习掌握,开展定期培训,提高消防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素质;认真开展相关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稽查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执法岗位练兵,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三是加强执法保障。严格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进一步配足配强监管执法人员,执法装备,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落实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等要求,继续强化信息公开。
九、因执法行为导致复议、诉讼情况
无相关情况
附件:1.《行政许可年度统计报表》
2.《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月19日
附件1
行政许可年度统计报表
2022年度
填表单位:(盖章)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 填表人:刘晨
项 目 数 量 | 本地区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项) |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 重大行政 许可备案 | 许可后续监督管理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责任追究情况 |
申请与受理 | 审查与决定 | 举行听证程序 | 时限 | 收费 | 应备案︵件︶ | 实际备案︵件︶ | 审查纠正︵件︶ | 撤销 | 撤回 | 总数︵件︶ | 责令改正︵件︶ | 撤销决定︵件︶ | 总数︵件︶ | 责令改正︵件︶ | 撤销决定︵件︶ | 责令改正︵件︶ | 对主管人员处分︵件︶ | 对责任人员处分︵件︶ |
申 请 ︵ 件 ︶ | 受 理 ︵ 件 ︶ | 不予受理︵件︶ | 准予许可︵件︶ | 不予许可︵件︶ | 总数︵件︶ | 其中 | 按期完成︵件︶ | 告知延长期限︵件︶ | 经批准超期限完成︵件︶ | 事项︵件︶ | 金额︵元︶ | 总数︵件︶ | 其中 | 总数︵件︶ | 其中 |
依职权举行 | 依申请举行︵件︶ | 需赔偿︵件︶ | 赔偿金额︵元︶ | 需补偿︵件︶ | 补偿金额︵元︶ |
法定听证︵件︶ | 需要听证︵件︶ |
本单位 | 99 | 99 | 99 | 0 | 83 | 16 | 0 | 0 | 0 | 0 | 9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附件2
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2022年度
填表单位:(盖章) 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 填表人:刘晨
| 承办案件数︵件︶ | 办结案件数︵件︶ | 罚没款总额︵元︶ | 行政处罚情况(件) | 重大处罚决定备案情况(件) | 适用处罚程序情况(件) | 处罚执行情况(件) | 执法监督情况(件) | 行政救济情况(件) | 国家赔偿 情况(件)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 行政拘留︵人︶ | 其他处罚 | 上报备案 | 经审查纠正数 | 简易程序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自行履行 | 行政强制执行 | 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未执行 | 自行纠正 | 上 级 机 关 予 以 撤 销 或 改 变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申请数 | 决定赔偿数 | 赔偿金额︵元︶ |
应上报备案数 | 实际上报备案数 | 其中 | 总数 | 其中听证程序 | 申请数 | 执行数 | 申请行政复议 | 其中 | 提起行政诉讼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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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数额罚款 | 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 | 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10日以上行政拘留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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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 听证程序数 | 实际适用 听证程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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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持原处罚决定 | 变更原处罚决定 | 撤销原处罚决定 | 撤回申请 | 审理中 |
| 维持原处罚决定 | 变更原处罚决定 | 撤销原处罚决定 | 撤诉 | 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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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较大数额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其他 | 总数 | 较大数额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其他 |
本单位 | 151 | 170 | 1002700 | 2 | 168 | 0 | 0 | 25 | 0 | 0 | 0 | 0 | 29 | 29 | 4 | 0 | 0 | 25 | 0 | 0 | 0 | 0 | 0 | 170 | 41 | 16 | 25 | 0 | 0 | 0 | 0 | 0 | 0 | 0 | 169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1. 承办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所立案的案件总数。
2. 办结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3. 罚没款总额:以元为单位,包括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变)卖价款。
4. 行政处罚情况:
(1)按办结案件实际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情况以件统计(以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按适用该项处罚的案件以件统计(不是财物额);
(3)鉴于一个案件可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故八项处罚情况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办结案件数。
5. 适用程序情况:
(1)以办结案件实际适用程序情况统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适用一般程序案件数=办结案件数;
(2)听证程序适用情况,以当事人实际提出听证申请,启动听证程序统计,并分别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计入较大数
额罚款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听证、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听证、其他听证,四项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实际适用听证程序数。(拟
做出处罚决定有两项需要听证的,分别计入)
6. 执行情况:执行情况按办结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统计,四项合计应等于办结案件数。
7. 监督改正情况: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自行纠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错误,自行纠正的情况;
“上级机关予以撤销或改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被监督机关(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
政府法制机构、纪检监察等)发现错误予以撤销(包括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改变的情况(调查、办理中的不计入)。
8. 行政救济情况:
(1)行政复议: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复议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
变更、撤销、在审理中、撤回申请,五项总和应等于复议申请数。
(2)行政诉讼: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
变更(含责令重作)、撤销、撤诉、审理中,五项总和应等于提起行政诉讼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