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2806/2023-12946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3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文件编号: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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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公(交)罚(告)【2023】第056号 被告知人:王盛勇,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5***01198111*****0,驾驶证发证机关: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B2。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王盛勇于2023年09月07日10时29分,驾驶浙J6S3B7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泽坎线57公里900米为民服务中心前路段,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车货总质量:7165千克,最大允许总质量:4495千克)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过磅单、车辆照片、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王盛勇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王盛勇处500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因王盛勇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王盛勇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王盛勇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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