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2806/2023-12946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3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文件编号: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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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郑锦祥,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7197503*****X,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郑锦祥于2023年9月13日20时30分,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玉环市纬一路沙县小吃前路段时,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08版)、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郑锦祥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郑锦祥处20元罚款的处罚;郑锦祥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郑锦祥处200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郑锦祥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郑锦祥处240元罚款的处罚;郑锦祥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郑锦祥处200元罚款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郑锦祥处660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因郑锦祥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郑锦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郑锦祥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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