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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汇丰东路63号501室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信息来源: 大麦屿街道 发布时间:2023-10-31 1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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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麦屿街道
发布时间:2023-10-31 10:00

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汇丰东路63号501室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经当事人主动交代,后经玉环市人民政府大麦屿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李某宣、杨某鸾在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汇丰东路63号501室处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李振宣、杨美鸾在其501室房屋的北侧进行加建,加建后面积为116.13㎡。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李某宣、杨某鸾在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汇丰东路63号501室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结构安全性等级为Bu级。该建筑物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对安全性能的要求。本次鉴定范围与整幢房屋存在共用承重墙体的情况,鉴定范围倒塌会对整幢房屋产生安全隐患。其中五层(3-5轴)交(D-E轴)区域属于违建区域,该区域构件与主体结构构件已整体相连,若拆除该区域会影响相邻建筑及主体结构构件安全,建议不宜拆除。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玉环市人民政府大麦屿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玉环市人民政府大麦屿街道办事处提出。

公示期限: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7日

联系地址: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中路(原海关大楼)

联系人:黄象斌、林仲赟

联系电话:0576-87336071


玉环市人民政府大麦屿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31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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