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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13 14:55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13 14:55

一、行政执法主体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执法领域

11100624170

蒋招林

应急管理

11100624054

袁勇

应急管理

11100624055

陈晓静

应急管理

11100624050

方位忠

应急管理

11100624041

王松义

应急管理

11100624048

董西宇

应急管理

11100624057

江道福

应急管理

11100624056

王华辉

应急管理

11100624112

曾琬雯

应急管理

11100624042

金美玲

应急管理

11100624036

钟鹏飞

应急管理

11100624101

李真

应急管理

11100624059

胡治民

应急管理

11100624051

陈刚

应急管理

11100624044

艾志文

应急管理

11100624035

蔡伟林

应急管理

11100624060

林昌煌

应急管理

11100624096

唐丽静

应急管理

11100624099

赵武君

应急管理

11100624046

陈冠

应急管理

11100624040

苏佳毅

应急管理

11100624100

董服华

应急管理

11100624110

龚玲花

应急管理

11100624074

魏贤雪

应急管理

11100624098

张肖峰

应急管理

11100624053

胡殿君

应急管理

11100624045

许子传

应急管理

11100624111

卢庆飞

应急管理

11100624039

沈香兰

应急管理

11100624169

李成

应急管理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组织开展并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3.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五、程序

1.现场检查

 

 

 

2.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六、救济方式

当事人对所受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目录名称

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

2

三场所三企业等工贸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4

烟花爆竹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5

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6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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