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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3〕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3-11-29 10:3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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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9 10:33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374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晓航,系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玉环市公安局。

委托代理人:苏辉,系玉环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侯,系玉环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玉环市公安局于202367日作出的玉公(沙)行罚决字[2023]008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7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718日予以受理,2023831日举行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6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公(沙)行罚决字[2023]008XX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66号晚到私人住宅敲申请人的门,申请人开门后,三位警官没有出示警官证未表明自己的身份直接强夺申请人手机,要求说出手机密码,非法翻阅申请人的手机随后另外2名警官开始翻橱柜,包包,床铺等,此行为侵犯申请人的隐私权和住宅安宁权。被申请人违法搜查取得的证据不应当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还申请人一个清白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玉公(沙)行罚决字[2023]008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36621时许,被申请人沙门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玉环市沙门镇一民房有人涉嫌卖淫嫖娼。经调查证实,当日在玉环市沙门镇房内,申请人X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卖淫,并在房间内查获避孕套等卖淫工具。

上述事实有黄某某、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申请人、黄文君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第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查处上述人员后,经调查综合认定申请人于20236621时许在玉环市沙门镇房内以X00元一次的价格向黄某某卖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拟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并追缴人民币三百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告知书等。

第三、申请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1202366日晚,被申请人民警经蹲守后认为抓捕时机成熟,当即展开抓捕,申请人实施违法行为后藏匿于玉环市沙门镇某房内,民警进入房间后当即表明自己的民警身份,并向申请人出示相关证件后,在申请人的配合下依法依规对该出租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卖淫用的避孕套、用于卖淫联络用的手机等物品并对该些物品予以扣押。2、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分别对申请人、黄某某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处罚幅度等。申请人、黄某某均未提出异议,且对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核对签字捺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得当,请维持被申请人玉公(行罚决字[2023]008XX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违法行为人张某某正面免冠照片复印件一份;2.玉公(沙)行罚决字[2023]008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一份;4.其他人员笔录复印件十二份;5.检查证、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6.现场照片复印件一份;7.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一份;8.提取笔录复印件份;9.执行回执复印件一份;10.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366日,被申请人处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玉环市沙门镇有人卖淫嫖娼,遂展开抓捕。在该民房内抓获了申请人,在该民房楼下附近抓获了嫖娼人员黄某某,后被申请人民警对现场展开检查并对二人进行了口头传唤,二人与询问笔录中均承认申请人以X00元一次价格向黄某某卖淫的事实。

202367日,被申请人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玉公(沙)行罚决字[2023]008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人民币X百元,并送达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本案中,申请人以X00元一次价格向黄某某卖淫,被申请人根据该事实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人民币X百元。故此被申请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内容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202366被申请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玉环市沙门镇有人卖淫嫖娼,在抓获申请人和嫖客黄某某后,被申请人民警出示相关证件后对现场展开检查制作了检查笔录,口头传唤申请人和黄某某后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申请人和黄某某手机中涉嫌卖淫嫖娼信息进行提取制作了提取笔录。查实案情后,作出了案涉《处罚决定书》并予以送达故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系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和内容适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玉环市公安局于202367日作出的玉公(沙)行罚决字[2023]008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10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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