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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市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信息来源: 玉环市 发布时间:2023-12-04 16:18 浏览次数:

来源:玉环市
发布时间:2023-12-04 16: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单位:

《玉环市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831


玉环市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2023-2025)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4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三年的“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打样板、两年出亮点、三年大提升,扎实干好每一年”的总体思路2025年底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不断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有效覆盖率、合法性审查率和依法公开率达“三100%”,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显著提升形成玉环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性成果,持续擦亮整体智治现代法治政府金名片。

二、措施任务

(一)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1.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除依法排除事项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外,凡是由决策机关依照职责权限作出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都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除明确为责任单位的外,市级有关单位不包含市纪委市监委和市委政法委】,乡镇、街道。本方案以下措施均需乡镇、街道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做好决策事项衔接。决策承办单位可将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录入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平台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备的行政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并加强与“三重一大”事项的衔接。(责任单位:委政法委、审计局,其他市级有关单位

(二)持续深化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

3.落实目录编制责任。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党政办)要履行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主体责任,做好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筛选、梳理、论证和公布工作。市司法局、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市政府办公室、本单位办公室(党政办),加强对目录编制工作的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其他市级有关单位)

4.做好目录衔接与论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以及重要规划纳入目录的衔接与论证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规局)

5.严格目录编制程序。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党政办)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决策事项建议征集工作,按照目录编制程序,通过落实公开征集、立项论证、集体审议、党委批准等程序,提高目录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其他市级有关单位)

6.规范目录公开与备案。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机关原则上应于每年331日前,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策目录报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其他市级有关单位)

7.落实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决策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增减、变动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决策事项目录每年1215日前,乡镇(街道)、部门应将本单位决策动态调整情况和公布链接列表报送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其他市级有关单位)

(三)切实推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8.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9.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意见。决策承办单位要规范听证流程和具体环节,增强听证程序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对于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吸收,修改完善决策草案。(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四)完善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机制。

10.健全专家论证机制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意见(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11.强化风险评估程序。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级有关单位)

(五)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程序

12.严格合法性审查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事项应当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并预留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13.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草案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补充履行,内容不合法的应当作出调整,防止决策“带病”上会、“带病”出台。(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其他市级有关单位)

14.严格履行集体讨论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集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率达到100%。重大行政决策提请集体会议讨论时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集体会议。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六)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

15.依法落实公开制度。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政务公开门户网站设立决策公开栏目,分类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征集意见及决策结果,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宣传解读或作出解释说明。(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其他市级有关单位)  

16.规范决策档案管理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决策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等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系统、完整地保存相关结果性文件材料原件。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应当与决策事项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其他市级有关单位)

(七)加强执行情况跟踪评估。

17.落实第三方评估机制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机关每年可选取1-3项实施期满一年以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执行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至少完成1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后评估。(市政府办公室,其他市级有关单位)

18.健全决策容错问责机制。对按照规定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委,市级有关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基础的重要载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措施任务落实落地,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单位要结合本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本单位依法决策能力和水平。

(二)落实工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对照重点任务和要求,有序推进抓好落实,并于每年1110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专项行动年度总结。

(三)强化监督考核。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落实情况作为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重点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附件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水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国动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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