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环市楚门镇楚柚北路209号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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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当事人张柳祥于2009年获批准在现楚门镇楚柚北路209号建设二间六层建筑面积为660.72平方米的房屋,于同年开始在楚门镇楚柚北路209号动工建设,并于2011年3月完工。建设期间,张柳祥在未办理规划审批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建筑面积建至691.62平方米。经认定,张柳祥在玉环市楚门镇楚柚北路209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1、玉环市楚门镇北渚社区张柳祥房屋违建二层至六层 2-5/A-B 部分区域;二层至六层 1-2/C-D 部分区域;夹层至六层2-5/F-G 部分区域:若该部分拆除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机关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 公示期限:2023年02月10日至2023年02月16日 联系地址:玉环市楚门镇昌业北路112号 联系人:刘治军、解胜凯 联系电话:87475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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