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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玉)罚〔2023〕9号 台州速博泰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发布时间:2023-02-06 16:00 浏览次数:

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发布时间:2023-02-06 16:00

台州速博泰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C,法定代表人张**,住所浙江省玉环市科技工业园区(**段)。

案情简要情况:

20221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科技工业园区(**段)的台州速博泰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时产生的废乳化液及铝灰未记录台账记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1121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3计算,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一年内未对周边村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上述裁量因素核算,对你(单位)上述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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