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
|
||||
|
||||
玉公(交)罚(告)【2023】第 019号 被告知人:张李钦,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98410*****5,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李钦于2023年1月20日20时39分,驾驶号牌为浙J2K299的轻型栏板货车,途经玉环市玉城街道榴岛大道与三潭路交叉口,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张李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张李钦作出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张李钦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单位似给予张李钦处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张李钦处102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张李钦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张李钦未按规定至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定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张李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张李钦如要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21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