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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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公(交)罚(告)【2023】第020号 被告知人:应俊,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23198811*****9,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2011年6月22日19时15分,应俊驾驶浙JW9071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泽坎线38km+200m即楚门彭宅村路段碰撞行人林青莲,导致林青莲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应俊驾车逃逸,后于2011年6月22日23时55分被抓获归案。2011年12月28 日,应俊因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逃逸),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俊隐瞒相关情况于2021年4月2日重新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应俊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因应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应俊处200元的罚款。因应俊未按规定至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定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应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俊如要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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