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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3-07 10:58 浏览次数: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3-07 10:58

玉公(交)罚(告)【2023】第 014号

被告知人:周成顺,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7195311*****9,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D。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周成顺于2023年1月13日18时13分,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经玉环市坎门街道平岭路牙科诊所路段时,因实施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周成顺实施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周成顺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周成顺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周成顺处50元罚款的处罚;周成顺实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周成顺处200元罚款的处罚;周成顺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周成顺处200元罚款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周成顺处950元罚款的处罚。因周成顺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周成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周成顺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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