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4082/2023-12426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8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号: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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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23年5月29日之前以书面或邮件等形式反馈给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服务业发展中心。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28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台州市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支持玉环市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通过扶持一批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企业,以更大力度的政策赋能,实现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突出贡献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浙江省、台州市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不含房地产和金融行业) 。2.企业需有固定场所、人员,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必要经费及固定资产投资且在玉上规入统、统一纳税人统,缴纳社保。3.原则上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0.5亿元。4.以组团形式招引相同经营范围的企业,在符合以上第1条和第2条的基础上,团内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按批发、零售、其他生产性服务业分别不低于5亿元、2亿元、1亿元,其中单家企业不得低于团内营收总额的30%。原则上入驻的企业需在同一个园区内,牵头企业必须对引进的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二、奖励政策1.经营贡献奖励。注册当年,按年度或季度营业收入的3%(人力资源服务业按6%)进行奖励,次年开始,在满足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正增幅的前提下,按年度或季度营业收入的2%(人力资源服务业按5%)进行奖励。2. 增量贡献奖励。按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正增幅实施增量贡献奖励:增幅在 5%-30% (含) 以内 、30%以上的,分别按营业收入的 1% 、1.5%给予奖励。3. 办公用房奖励。购买或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费用的 1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补助,自认定当年起 3 年内分期兑现到位。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按照年度 租金的 50% 、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的资金补助,租用政府指定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的 100% 、最高不超过 15 万 元的资金补助。企业如当年度营业收入出现负增长,当年度办公用房奖励则不予兑现。以上奖励以实际核实为准。同时,属地乡镇(街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企业免费安排办公场地。4. 能级提升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上 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20 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 元、30 万元。三、兑现依据和方式。原则上按年度兑现奖励资金,对特别突出贡献企业(批发、零售、其他生产性服务业在注册当年能实现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4亿元、2亿元、1亿元,其中对组团形式的批发企业营收不低于6亿元,且企业自上规入统当季开始计算,每季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不得低于当年全年目标营收除以剩余的季度数,但第一次季度兑现需达到基本条件第三条的要求),可按季度兑现,季度奖励仅针对经营贡献奖励,季度奖励以当季实际入库营业收入及实际纳税为依据。四、工作流程1. 签订招引协议程序。根据突出贡献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符合的企业由属地乡镇(街道)向市发改局提交《玉环市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市发改局经审核后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属地乡镇(街道)与企业签订招引协议,协议中需明确企业经营内容、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营业收入规模、兑现周期(按年或按季)、扶持政策以及约束条件等。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之后由属地乡镇(街道)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续签。2.政策审核程序。在政策享受期内且符合政策兑现条件的,如属于年度兑现的,原则上企业可在次年7月份后通过财政资金云平台申请年度奖励资金;如属于季度兑现的,当年开始企业可在当年的4月份、10月份、次年的1月份通过财政资金云平台申请季度奖励资金,并在次年7月份通过财政资金云平台申请上一年度资金奖励,按多退少补原则给予兑现。市发改局受理后将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3.资金兑现流程。企业奖励资金审定后,通过乡镇财政体制结算方式拨付给所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进行资金兑付。以组团形式招引的,企业资金兑现以团内企业的入库营业收入合计及实际纳税为依据,兑现给牵头企业。五、约束条件1.在政策享受期内,若当年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兑现当年政策;属于按季度兑现的,当季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兑现资金,当年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未兑现的资金不再兑现并取消季度兑现资格;连续 3 年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突出贡献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本政策。2. 若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和享受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突出贡献企业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3. 突出贡献企业仍可享受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条款属于同类型的,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4.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的,不得享受奖励 政策。①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且未在一 年内修复信用的;②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税务机关处理的或涉嫌构成逃税罪 移送司法机关的;③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 20 万 (含) 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④出现亡人 3 人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达 500 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⑤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 10 万元以上的。5.企业年度(季度)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当季度)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原则上入统当年不超过90%,次年后按增速0-5%(含)、5%-30%(含)、30%以上,分别不超过80%、85%、100%,由属地自行把握。地方贡献部分指主营业务收入所对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税种税费额的玉环留成部分。6.属地乡镇(街道)需引导企业用好奖励资金,加大对技改、信息化投入等。六、附则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玉环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 见(试行)的通知》(玉政办发〔2022〕34 号)予以废止,2023年之前已认定的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其奖励政策仍可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2023年前招引但未认定的企业在注册四年内的,达到本政策条件的,按本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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