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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23-12427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3-04-28 14:18: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65-2023-0001 发文字号: 玉农水〔2023〕22号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玉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环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04-28 14:18 浏览次数:

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04-28 14:18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降低系统性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玉环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关于印发玉环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玉农水〔2020〕58号)同时废止。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玉环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

玉环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鼓励养殖场户自主釆购。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落实养殖场户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

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可自行采购重大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按照要求开展“先打后补”。中小散户由玉环市港南、港北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服务站作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开展免疫,通过市畜牧兽医所统一在“政采云”采购疫苗或自行采购规范的疫苗,实施“先打后补”。

(二)实施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浙江省强制免疫计划,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补助标准

1.补助标准。2023年“先打后补”以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为补助标准,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及金额。规模养殖户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的疫苗使用量经核准后确定,补助金额=疫苗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购买疫苗实行全额补助。

(四)补助流程

1.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半年度结算方式(每年5月、11月结算)。实施主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申报免疫计划及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的审核。各乡镇(街道)审核人员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疫苗使用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抗体检测、检疫出栏数等数据,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补助数量。

3.补助资金的拨付。市农业部门按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申拨资金流程,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三、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市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跟踪监测。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四、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实施主体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取消其“先打后补”政策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市辖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户在市外饲养的动物所需强制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结合防控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保障杌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工作。

(二)分工负责、严格履职。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主体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意识、落实责任。养殖场户是防疫主体,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强化防控意识,提升生物安全水平。认真做妤强制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开展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免疫监测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专题培训,对辖区内的防疫人员、规模养殖场讲解实施方案、申报流程、申报系统实操等内容。要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额度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按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

2.疫苗规格及免疫用量

附件1

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

疫苗名称

省中标参考价格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1.00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2.00元/毫升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牛1.80元/头份

羊0.90元/头份

猪瘟活疫苗

0.36元/头份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0.30元/毫升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0.40元/头份

附件2

疫苗规格及免疫用量

疫苗名称

规格

推荐使用量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50、100毫升/瓶

1ml/头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50、100毫升/瓶

1ml/头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0、100毫升/瓶

1头份/头

猪瘟活疫苗

20头份/瓶

1头份/头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100、250毫升/瓶

0.5ml/羽

小反刍兽疫疫苗

50、100头份/瓶

1头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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