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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3〕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5-12 09:4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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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2 09:42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312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芦浦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曾某某对被申请人玉环市芦浦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39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在浙江省玉环市芦浦镇隔岭村有合法土地及房屋,案涉房屋因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项目(玉环段)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申请人尚未与征收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22129日,被申请人带领拆迁人员擅自进入申请人房屋,搬空申请人屋内财物,对申请人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未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确认违法。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案涉房屋有利害关系,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案涉房屋系申请人合法所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之规定,故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不具有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既不是有权责令申请人交出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亦不具有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建筑的主体资格。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主体资格,其暴力拆除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律程序。强拆行为应严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前,并未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实施该行为,也未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以及听证的权利,亦未进行催告、公告,无任何拆除依据。因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份;2.土地基本情况及评估结果表一份3.房屋基本情况及装修附属物评估结果表一份;4. 室内装修及附属物估价表一份;5.申请人房屋被强拆前后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被拆除房屋位于芦蒲镇隔岭村,属于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用地范围。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该高铁项目于20201030日作出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经玉环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于同日发布(玉政发【2020】第5号)土地征用公告。被申请人玉环市芦浦镇人民政府为此成立高铁专班先后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在内的芦浦镇隔岭村拆迁居民解说有关拆迁政策及补偿方案,发放相应的书面资料。同时,也以公告发布的方式张贴拆迁政策、说明,拆迁理由和补偿方案。目前,拆迁范围内的大部分拆迁居民均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其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的房屋于2022129日拆除,据其提出复议申请已超过六十日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 被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2. 被申请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扫描件一份;3.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审浙土审〔202021号文件复印件一份4.玉环市征地方案呈报表一份;5.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呈报表一份;6.土地征收公告一份;7.高铁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公告一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某某在其宅基地上建有一幢房屋。2020年,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工程。同年,相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开始进行。申请人曾某某的房屋属于征地范围,20221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即行政强制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本案中,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并未履行催告程序,未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亦未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因该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129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56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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