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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8894/2023-12459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23-05-12 16:3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1-2023-0005 发文字号: 玉政办发〔2023〕16号

玉政办发〔2023〕16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3-05-12 16:37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3-05-12 16:37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6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的市本级国有一级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市级国有独资企业、市级国有控股企业、市级国有参股企业。所有市级国有一级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应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

(三)指导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2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3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4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5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四)主管部门职能。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情况。

(五)国资预算企业职能。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1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2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建议书。

3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4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构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二、预算收入

(一)预算收入分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的税后利润收入。

2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资预算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收缴比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收取,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上交。

1国有独资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根据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抵扣项和规定的上交比例确定应上交的利润,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不低于30%

2一级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3国资预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一级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应付国有股部分,全额上交。

5国资预算企业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不低于30%比例上交。

(三)申报时间要求。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1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资预算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一级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和其他资料。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资预算企业或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授权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市委、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产权转让合同和其他资料。

4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清算审计报告、企业清算报告和其他资料。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与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项目相关的资料。

(四)申报流程。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进行审核,并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

(五)申报依据。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以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认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其税后利润不征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减免情况。国有独资企业或其下属子公司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经市政府批准,政策性和特殊行业企业可以暂缓上交或免予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提出建议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七)记账科目。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八)收益上交期限。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在下达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预算支出

(一)预算支出分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其他支出)。

1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支出。

2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3其他支出。

(二)预算支出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包括:

1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2解决国资预算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3对国资预算企业的资本金注入。

4对国资预算企业的政策补贴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三)申报流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国资预算企业申请,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对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四)申报条件。国资预算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台州市和我市的方针政策。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3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4资本性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论证。

(五)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应填写项目申报书,属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还须附报可行性报告。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报告(需正式行文)。

2项目申报书。

3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绩效目标等。

4预算报表。

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报告(需正式行文):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反映企业户数、经营状况和国有资本收益等情况;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2预算报表。

3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支出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除用于市政府已确定的重大项目和规定用途以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统筹当年可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安排的支出项目,确定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具体内容,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安排,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制到项。

四、预算编制和批复

(一)按年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

(二)编制布置。市财政局(国资办)按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工作,明确预算编制年度要求和预算报表格式。

(三)国资预算企业编报要求。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预测下一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四)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编报要求。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安排预算支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批复。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至国资预算企业。

五、预算执行

(一)收支原则。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应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的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拨付。

(二)资金支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使用。国资预算企业应严格按照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组织具体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四)全过程管理。对已拨付资金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支出,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跟踪、检查、分析,掌握预算执行的进度和效果情况,监督预算资金的规范、合理运转,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六、预算调整

(一)预算调整。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国资预算企业在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支出。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或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调整批复,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支出和绩效目标。

(二)预算划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七、决算

(一)决算编制。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企业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二)决算程序。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应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八、监督检查

(一)纳入绩效考核。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总体情况应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应对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上交情况进行披露。

(二)进行绩效管控。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内部监督。国资预算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实施专项检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开展组织调查,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五)接受审计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违规责任追究。对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等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361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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