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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723M/2023-12692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体局 发文日期: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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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文综罚字〔2023〕2号

信息来源: 市文广旅体局 发布时间:2023-07-19 15:51 浏览次数: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发布时间:2023-07-19 15:51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文罚字〔20232

   人:玉环乐星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里澳工业区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AD2U

话:137****8981

你(单位)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2月9日15时40分许,玉环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汤泽农、杨璐珊等人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里澳工业区的玉环乐星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印刷企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玉环乐星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提供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相关登记资料,其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等工作,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检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干**一直在现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3214日,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玉环乐星印刷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案给予立案调查。

2023215日,玉环乐星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到玉环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接受案件询问调查,执法人员杨璐珊、董伯辉对干**进行身份核实并调查询问,法定代表人干**承认玉环乐星印刷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提取了法定代表人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玉环乐星印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经调查证实,202329日,玉环乐星印刷有限公司未按照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相关规定对承接的订单进行承印登记,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违法事实: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2023291450分许,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玉环乐星印刷有限公司未按照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相关规定对承接的订单进行承印登记。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

2、行政案件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等;

3、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单位)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核实及相关情况的确认;

4、法定代表人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信息确认;

5、玉环乐星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主体资格以及许可资质的证明。

202322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文综罚告字〔20231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较轻,且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符合《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浙文旅执法〔2022〕19号)的相关规定,玉环市文和广电旅游体育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

202322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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