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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723M/2023-12693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体局 发文日期: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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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文综罚字〔2023〕12号

信息来源: 市文广旅体局 发布时间:2023-07-19 16:23 浏览次数: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发布时间:2023-07-19 16:23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文罚字〔202312

人:玉环利源包装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21691295935F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联系电话:139****3681

  所:浙江省玉环市芦浦镇医药包装工业园区

你(单位)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案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4月6日14时20分,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周尼顺、张雪忠、吴慧萍等人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对位于浙江省玉环市芦浦镇医药包装工业园区的玉环利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证照齐全且亮证经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正在承印带有“EEP”“AxLEsuspENsI0NSYSTEM”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执法人员要求该印刷单位负责人梁某某提供该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等验证材料,而负责人梁某某无法提供相应的材料。经执法人员清点,己完成印刷的带有“EEP”“AxLEsuspENsI0NSYSTEM”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共有2000张。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完成印刷的带有“EEP”“AxLEsuspENsI0NSYSTEM”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玉)文综保字〔2023〕2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检查过程由负责人梁某某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3年4月10日,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玉环利源包装有限公司涉嫌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案给予立案调查。

同日,玉环利源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梁某某到玉环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接受案件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张雪忠、周尼顺对负责人梁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其未验证印有“EEP”“AxLEsuspENsI0NSYSTEM”字样印刷品的委印单位的营业执照等验证材料的违法行为,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提取了玉环利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玉环利源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负责人梁某某对照片证据签字确认。

违法事实: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玉环利源包装有限公司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本机关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定程序,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现场证据登记保存的种类和数量的事实;

3.负责人梁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的经过和违法事实;

4.行政案件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等;

5.法定代表人詹某某与负责人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信息确认;

6.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委托负责人梁某某接收调查处理的凭证;

7.玉环利源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主体信息确认。

202341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文综罚告字〔20231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经营额较小,且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符合《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浙文旅执法〔2022〕19号)的相关规定,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玉环支行(缴款单号:3300000********985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4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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