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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2806/2023-12643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3-07-04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文件编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7-04 16:15 浏览次数: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7-04 16:15

台公(交)罚(告)【2023】第 35

 

被告知人:曾海滨,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98205*****1,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曾海滨202369953分,驾驶牌号为J7F7N2小型轿车途经玉环市S226省道沙门镇桐兴街路口时,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车辆信息核查结果、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曾海滨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单位拟对已达到报废标准浙J7F7N2的小型轿车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给予曾海滨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曾海滨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曾海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曾海滨如要陈述和申辩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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