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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6923862736/2017-10677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04 14:5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56-2017-0005 | 发文字号: | 玉综执发〔2017〕21号 |
关于印发《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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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由法制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包括: (一)吊销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 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四)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10万元以上; (五)扣押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 (六)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八)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九)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中队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六条 法制科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重大执法决定建议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第七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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