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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6923862736/2017-10677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04 14:5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56-2017-0003 | 发文字号: | 玉综执发〔2017〕24号 |
关于印发《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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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各科室(中队)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录像、录音、照片、视频监控等音像资料。 第三章 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各中队应建立执法记录设备音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中队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 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归档执法文书。各中队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存储与归档。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行政执法案卷由局法制科负责保管。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二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擅自查阅。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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