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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2806/2023-12756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3-08-11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文件编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10:43 浏览次数: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10:43

玉公(交)罚(告)【2023】第042号

 

被告知人:刘衍青,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5***25196402*****6,驾驶证发证机关: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D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刘衍青于2023年6月250710,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至玉环市坎门街道海堤路与海港东路交叉口前路段,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车辆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刘衍青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刘衍青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刘衍青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七十七第五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刘衍青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刘衍青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刘衍青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刘衍青处10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刘衍青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刘衍青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刘衍青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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