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2806/2023-12794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23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文件编号: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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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公(交)罚(告)【2023】第045号 被告知人:王克永,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8471,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王克永于2023年7月5日21时18分,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玉环市坎门街道解放路太平洋眼镜前路段,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血液酒精含量为:3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血液酒精含量测试单、现场执法视频、车辆照片、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车辆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王克永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王克永处1000元罚款;王克永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王克永处500元罚款;王克永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王克永处200元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王克永处1700元罚款。因王克永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王克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王克永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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