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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玉环市本级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3-08-30 15: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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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3-08-30 15:49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玉环市本级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范要求,现将《玉环本级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公示。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30日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备注

 

 

 

 

 

 

 

 

 

 

 

 

 

 

 

 

 

 

 

 

 

 

1

 

 

 

 

 

 

 

 

 

 

 

 

 

 

 

在技术交

易、科技

成果转化

活动中,

采取欺

骗、造假

等不当手

段,侵占

他人科技

成果、谋

取非法利

益或侵犯

他人合法

权益的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该事项划转至行政执法局,仅保留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权限。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违反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科技主管部门。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多次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以上的。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在科

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评估证明的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一般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较重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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