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行政复议

台玉政复〔2023〕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31 10:14 浏览次数: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31 10:14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342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34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41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421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43作出的,对申请人关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的假冒侵权行为举报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22919日在江苏南通市走访客户格有限公司(下称格公司),发现由申请人供给给第三人的《3C国家认定(编码号DHP-0XXX产品系列号A0X批次)》制动片不是申请人产品,随即向其他使用同批次产品公司声明该批次制动片非申请人产品。20221121日,申请人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调查得知,格公司的供货商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私自将制动片厂家由申请人更换为河北有限公司,公司产品冒用了申请人产品法规号。同时江苏省南通市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其向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寻求查处。20221214日,申请人正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但最终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因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依法进行处理。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申请人在发现冒用产品后向客户发出的声明告知书6.申请人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投诉书;7.XT10项目浙江某某冒用某某摩擦片情况调查》;8. 江苏省南通市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告知书;9.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告知书;10.申请人与第三人相关技术人员关于申请人公司产品标识、型号、编码等信息的微信聊天记录;11.涉案制动片相关技术图纸;12.浙江某某有限公司采购计划表;12.涉案制动片相关图片。

被申请人称:20221219日,申请人收到《关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冒充国家3C认定产品的投诉》的举报信函反映第三人销售给格公司的产品存在冒充国家3C认证产品的行为,因而要求查处。202319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事刹车片。2023113日,因暂时未发现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将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后再予以处理。202332日,被申请人收到了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结果,重启调查,202343日,鉴于浙江正德制动器有限公司非主观故意使用标注“DHP-0XXX字样的刹车片,事发后积极整改消除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责令其改正。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经核查涉事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也可简称刹车片)由第三人委托已获得刹车片强制认证的河北有限公司生产。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当事人未要求河北有限公司标注:DHP-0XXX字样,河北有限公司擅自在涉事刹车片上标注DHP-0XXX样。事发后,第三人将销售给格有限公司的涉事刹车片全部更换并退回河北有限公司。鉴于第三人非主观故意使用标注DHP-0XXX字样的刹车片,事发后积极整改消除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根据上述条款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将河北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3C认证产品的案件线索抄告该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2 12 19 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023 16日延长立案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3113 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反馈给请人。2023 32日被申请人收到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2023 320目延长立案核查期限15 个工作日202343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反馈给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技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 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一份;2. 第三人经营场所现场调查笔录;3. 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的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复函情况;4.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材料;5. 某某询问笔录、河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ZD81XX喷码 DHP0XXX情况说明”;6.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10911200202XX7.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信息;8. 2023113日举报不予立案审批表、202343日举报不予立案审批表、202316日延长调查期限审批表、2023320日延长调查期限审批表等内部审批文件;9. 2023113日回复函、202343日回复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站截图等答复及物流相关截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生产刹车片,第三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采购刹车片生产刹车总成供给给其余中端供货商。2022919日,申请人在走访中端供货商格公司时,发现由申请人供给给第三人的《3C国家认定(编码号DHP-0XXX产品系列号A0X批次)》制动片不是申请人产品。申请人先向格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再向第三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2022 12 19 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023 16日延长立案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319日,被申请人前往第三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2023113 被申请人认为目前未发现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反馈给申请人。2023 32日被申请人收到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认定格公司从第三人购进左制动钳12批共3333只,右制动钳12批共3396只,在发现制动钳上的刹车片疑似冒用申请人产品后,第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将库存的3129只制动钳上的刹车片更换为申请人生产的刹车片。2023 320目延长立案核查期限15 个工作日,后河北有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表示先前在第三人库房内对产品进行摄像,后错误按照照片内容进行喷码生产,后续发现问题后已销毁相关产品。202343,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反馈给申请,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河北双龙制动元件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第三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格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第三人提供的制动钳总成中的刹车片为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系统查询,某某有限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含涉案的A02 DHP0XXX型号的刹车片,而河北有限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不含A02 DHP0XXX型号的刹车片;第三人销售标注A02 DHP0XXX等字样的刹车片,足以让格公司等下游使用单位误以为涉案刹车片为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应当认定第三人存在销售冒用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但第三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且主动消除不良后果,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被申请人2022 12 19 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023 16日延长立案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3113 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反馈给申请人。2023 32日被申请人收到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2023 320目延长立案核查期限15 个工作日,202343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反馈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鉴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非主观故意使用标注DHP-0XXX字样的刹车片,事发后积极整改消除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并责令其改正的行政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43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中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719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维持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