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新大街69幢238号601室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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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巡查发现,后经本办事处调查,当事人黄飞鸿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新大街69幢238号601室处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黄飞鸿于2003年6月向黄山购买该套房屋,并于2003年10月取得玉房权证玉环字第063772号,建筑面积40.2㎡。后于2013年7月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加建,现经测量加建面积60.65㎡,现建筑面积为100.83㎡,套内面积98.58㎡。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黄飞鸿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新大街69幢238号601室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经现现场采集的数据以及分析计算,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2015),最终评定玉环市坎门街道新大街238号房屋结构安全性等级为Bsu级。本次鉴定范围与整幢房屋存在共用承重构件的情况,鉴定范围倒塌会对整幢房屋安全产生隐患。拆除评估分析:根据原设计图纸所示,其中六层除楼梯间其他结构区域属于违建区域,该区城构件与主体结构构件已整体相连,若拆除该区域会影响相邻建筑及主体结构构件安全,建议不宜拆除。”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办事处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办事处提出。 公示期限:2023年09月13日至2023年09月21日 联系地址:玉环市坎门街道振兴路223-225号 联系人:毛宿臣 联系电话:0576-89911611
玉环市坎门街道办事处 2023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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