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行政执法公开 > 干江镇 > 行政执法资格及制度

干江镇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信息来源: 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22 09:43 浏览次数:

来源: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22 09:43

为体系化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干江镇人民政府执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公示。

干江镇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
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划转部门划转范围法律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幅度
1330217197005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2330217116000对违法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一档:未造成损失责令退还、恢复原状
二档:造成损失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3330217248002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330217181000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5330217211000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
6330217227000对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吊销营业执照除外)《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一档: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罚款
7330217138002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档:未造成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二档:造成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8330217138003对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档:未造成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二档:造成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9330217138004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档:未造成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二档:造成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330217138005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浙江省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档:未造成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二档:造成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330217171000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12330217197001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3330217197004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14330217156000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5330217265000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6330217238012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17330217160003对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不得为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五)燃气充装量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六)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七)气瓶充装后,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八)瓶装燃气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330217148002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330217158000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20330217240001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责令停工整治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无省级裁量基准
21330217281000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2330217126001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吊销排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3330217126002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吊销排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4330217280003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330217280001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6330217182000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7330217197003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警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8330217225000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930217230000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30330217204000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1330217179000对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2330217258000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3330216282000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的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
4、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5、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6、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34330216277002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5330216279001对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责令停业整治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6330216281000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责令停业整治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7330216098000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38330216272000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39330216183001对拒绝水污染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部分(划转对拒绝乡镇或者街道水污染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表4-1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表4-3 
40330216183005对拒绝大气污染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部分(划转对拒绝乡镇或者街道大气污染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表4-1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表4-3 
41330216183007对拒绝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部分(划转对拒绝乡镇或者街道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表4-1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表4-3 
42330216183008对拒绝固体废物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部分(划转对拒绝乡镇或者街道固体废物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表4-2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表4-4 
43330220049000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损害农村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无省级裁量基准
44330231076001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除外)《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省级裁量基准
4533021504100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除外)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  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  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  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三款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1.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1.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2.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不能拆除的;3.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对规划实施影响严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4.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5.对规划实施影响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5.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对规划实施影响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不能拆除的6.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46330215041002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除外)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  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  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  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三款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1.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1.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2.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不能拆除的;3.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对规划实施影响严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4.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5.对规划实施影响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5.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对规划实施影响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不能拆除的6.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47330295060000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部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玉环市消防大队
全部《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不设裁量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48330295062000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的行政处罚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全部《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1.存在拒不改正情形的。
一般/
较轻/
不予处罚/
49330295063000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全部《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从该处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50%,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一般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至2处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20%,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50%的,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50330295016000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一般1.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51330295022000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重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3.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一般1.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2330295024000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重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2.在5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一般1.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较轻1.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不予处罚/
53330295046000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重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一般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54330220048000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釆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55330290001000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则详情: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罚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罚则详情: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56330290003000对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12-30
第四十九条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
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经营。
第五十四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职责。


57330217455000对申请家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第三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子项1: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子项2: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的。子项1:(1)给予警告;取消其登记(2)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子项2: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8330264065000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下的(2)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1)10亩以下,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2)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59330217457000对承租家庭违反规定拒不退房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一) 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 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 (三) 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 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以及核实结果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房产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者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标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收入审核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住房等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罚则:《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三十二条,罚则详情:《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对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及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60330217458003对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61330205003000对申请家庭隐瞒或弄虚作假申请公租房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违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罚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罚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暂无
62330217460000对申请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租房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违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罚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罚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欺骗等不正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二类:未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1)一类: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2)二类: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3330217461001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行为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罚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类:无违法所得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4330217461002对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罚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一类:无违法所得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5330217461003对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且拒不恢复原状行为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三)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罚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罚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一类:无违法所得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6330217461004对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罚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罚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二类:有违法所得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7330217461005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行为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罚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罚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二类:有违法所得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8330225023001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除外)违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违则详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罚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二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三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一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二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三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69330225023004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不包含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除外)违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违则详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罚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二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则详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罚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罚则详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一档: 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 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档: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不包含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部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除外)违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则详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罚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罚则详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一档: 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 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档: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70330264065000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玉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部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下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71330217461001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行为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罚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类:无违法所得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72330217461005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行为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罚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罚则详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二类:有违法所得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73330225023002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则详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罚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罚则详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一档:变更零售点名称,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变更零售点主要负责人,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74330225023007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存放管理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则详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罚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罚则详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 出限量 5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 出限量 50%以上 10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7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 出限量 10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75330264061000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部违则:《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违则详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罚则:《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拒不改正,未发生森林火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或拒不改正,发生森林火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6330215040003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1.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以上不拆除的
1.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3.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77330215073000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除外)违则:《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则详情: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罚则:《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罚则详情: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8330215067000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则详情: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变。罚则:《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罚则详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1.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2.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3.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1.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3.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79330215072000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则详情: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实手续。依照本条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罚则:《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罚则详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2.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完毕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0330215070000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除外)违则:《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则详情: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罚则:《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七条罚则详情: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经催告立即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的;
2.其他
1.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1330215068000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除外)违则:《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违则详情: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罚则:《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八条罚则详情: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1.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2330264061000对损坏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部违则: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11-27第二十二条违则详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罚则:《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罚则详情:《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损坏或拆除物品价值在500 元以下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损坏或拆除物品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3330264066000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部违则: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11-27第二十二条违则详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罚则:《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罚则详情:《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损坏或拆除物品价值在500 元以下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损坏或拆除物品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4330264067000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部违则:《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违则详情:《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罚则:《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则详情:《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500亩以下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8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林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5330264103000对非法烧制木炭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11-30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则详情:禁止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限制利用天然阔叶林生产人造板、食用菌等。罚则:《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罚则详情: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木炭重量在250千克以下的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木炭重量在250千克以上的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86330264106002对擅自烧荒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01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则详情: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开垦、烧荒、填埋湿地,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水罚则:《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罚则详情:《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烧荒,烧荒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烧荒,烧荒面积在1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7330264108000对森林禁火期、禁火区非法用火的行政处罚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部违则: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11-27第十五条违则详情:第一款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第二款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第三款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罚则:《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罚则详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时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上时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8330295014000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全部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违则详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确保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罚则详情: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无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9330295015000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全部违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违则详情: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罚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罚则详情:承租人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无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0330295018000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全部违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违则详情: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罚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罚则详情:承租人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无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1330295018000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违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则详情: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罚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罚则详情:单位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暂无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92330295020000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全部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违则详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罚则详情: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暂无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3330295025000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则详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罚则详情: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无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4330295034000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全部违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则详情: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罚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无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5330295040000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全部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违则详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罚则详情: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暂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6330220113000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全部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违则详情: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97330220121000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飞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全部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违则详情: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罚则详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暂无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