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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楚门镇飞龙大厦1幢1单元某某室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信息来源: 楚门镇 发布时间:2023-09-07 16: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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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楚门镇
发布时间:2023-09-07 16:59

  经调查,当事人吴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7月开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楚门镇飞龙大厦1幢1单元某某室商品房进行建设,并于2018年8月完工,实际在楚门镇飞龙大厦1幢1单元某某室商品房西侧建成一处包入室内的平台,将房屋西北侧和东北侧的设备平台包入室内,将房屋东侧的阳台包入室内。其中房屋西侧包入室内的平台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房屋西北侧包入室内的设备平台建筑面积2.20平方米,房屋东北侧包入室内的设备平台建筑面积2.52平方米,房屋东侧包入室内的阳台建筑面积2.60平方米。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吴某某、张某某在楚门镇飞龙大厦1幢1单元某某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1、楚门镇飞龙大厦1幢1单元某某室违建现浇板部分(A-F/6-9)平台、(A-B/2-4)阳台、(G-F/2-3)阳台若该部分拆除不当,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机关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

  公示期限:2023年09月07日至2023年09月13日

  联系地址: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昌业北路112号

  联系人:刘治军、解胜凯

  联系电话:87475322


玉环市楚门镇人民政府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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