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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774X/2024-13211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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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 文件编号:

玉环市2023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22 11:46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22 11:46

案例一

2023年11月1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11月2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杜某民作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1月1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数等情况;铝抛光设备未设置氢气报警器;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无粉尘清理记录;砂轮机、台钻等设备传动部位无防护罩;部分疏散指示标志 损坏未正常运行。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流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11月26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11月9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某针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安全疏散通道被占用。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2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曾某伟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11月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环某液压工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疏散出口未设有疏散指示标志。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1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彭某斌作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11月6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11月1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11月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存在关闭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11月19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3年11月1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某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未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喷漆车间未硬隔离,电气设备设施未防爆。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 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四)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2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3年11月16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锁闭。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2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何某明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3年11月1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11月26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3年11月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11月19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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