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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774X/2024-1321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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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 文件编号:

玉环市2023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22 11:40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22 11:40

案例一

2023年8月16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玉环市某螺纹工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9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应急指示灯、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暂时停产停业,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9月1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莫某平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8月16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某球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演练,生产车间安全疏散通道被占用。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9月1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李某彬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8月2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液化石油气存放区域未安装防爆风扇,电线管不防爆,可燃气体报警仪探头故障未及时维修检测。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10月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8月2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部分气体钢瓶未设防倾倒装置,砂轮机、台钻无安全防护罩,部分开关缺少防护罩。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9月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8月2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环市某机械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喷漆房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油漆仓库和调漆间报警装置故障,且未设置联锁事故排风装置;油漆仓库和调漆间实墙未封堵到位,报警装置套管不符合防爆要求,门口未配置静电释放装置和灭火器;烘道未做有限空间辨识,未张贴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等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9月1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林某明作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8月2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数控机床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一楼油漆仓库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电源关闭,同时与相邻油品库未隔离到位;四楼液化天然气库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电源关闭;喷漆车间调漆与喷漆在同一场所,未设专用调漆间”等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一百零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9月2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3年8月29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9月1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3年9月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机械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9月2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3年9月1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水产品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氨机工涉氨制冷操作特种作业证过期,氨机房及液氨储罐存放区域电气线路不防爆,压力容器未检测。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暂时停业停业整顿,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10月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3年9月1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五金电镀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五)项的规定,9月2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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