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2806/2024-13239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31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文件编号: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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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公(交)罚(告)【2024】第003号
被告知人:连*岳,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98911*****7,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连万岳于2023年12月14日15时15分,驾驶浙J665E7的小型轿车,行至玉环市坎门街道东港隧道前路段,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车辆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连万岳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连万岳处200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记1分;因连万岳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连万岳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连万岳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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