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行政执法公开 > 市公安局 > 行政执法计划及结果
索引号: 113310210026872806/2024-13239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4-01-31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文件编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信息来源: 基础中队 发布时间:2024-01-31 15:58 浏览次数:

来源:基础中队
发布时间:2024-01-31 15:58

玉公(交)罚(告)【2024】第003号

 

被告知人:*,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98911*****7,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连万岳于2023年12141515,驾驶浙J665E7的小型轿车,行至玉环市坎门街道东港隧道前路段,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车辆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连万岳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连万岳处200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记1连万岳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连万岳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连万岳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