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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66XL/2024-13974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玉城街道 发文日期: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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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玉城街道玉兴西路17号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信息来源: 玉城街道 发布时间:2024-12-04 09: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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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城街道
发布时间:2024-12-04 09:09

关于浙江省玉城街道玉兴西路17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经当事人主动交代,后经本局调查,瞿洪龙在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西路17号处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在原证载建筑面积340.40的基础上进行外包阳台和搭建,违建面积为93.68㎡。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瞿洪龙在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西路17号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机关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

公示期限: 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10日

联系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28号

联系人:陈鹏程、朱完石

联系电话:87239040

 

玉环市玉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4日


瞿洪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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