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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3〕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4-02-20 15:5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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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0 15:53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3138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玉环某某宾馆。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客房内提供的消毒洗手液过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属欺诈行为。因此向被申请人投诉。后对被申请人2023126日作出的《回复函》不服20231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1211日收到后,依法1213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即退一赔三不足500500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本人的投诉应当受理并且组织调解。其次,涉案产品虽然为消毒凝胶,但是其消毒凝胶是在消费者在消费期间提供的服务,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消费者在服务受到欺诈时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所以被申请人于本案而言有处理权限。第三,本案申请人同时提出了投诉和举报,对投诉而言消费者接受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被申请人有权限处理。对举报而言如被申请人没有处理权益应当递交到有权限处理的单位。综上,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于法无据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举报材料3.涉案产品相关实务照片;4.入住宾馆的付款截图。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202311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函,反映其1122日至1123日入住第三人客房时,发现第三人提供的消毒凝胶超过保质期,要求赔偿和查处。经核查,涉案消毒凝胶为第三人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放于经营场所用于手部消毒,属于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第十七条第五项、《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投诉和对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邮寄告知申请人上述决定并建议其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反映。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311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126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和举报不予立案并于127日通过邮政信函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另外,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非本系统管辖的举报需移交有权限处理的单位,被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回复函中告知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反映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举报材料及相关物流截图2.现场检查笔录及涉案产品照片3.投诉举报回复函、信函收据、邮政相关截图;4.不予立案审批表。

第三人未提交任何相关材料。

本机关于202413日通过电话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均表示以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复议答复书意见为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1122日至23日入住本案第三人玉环某某宾馆,期间认为第三人提供的消毒凝胶超过保质期,故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311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函。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126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和举报不予立案的《回复函》,并于127日通过邮政信函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后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又查明:涉案产品标签上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浙卫消证字(2020)第0032号”字样,保质期24个月,产品底部标有“合格X2021111101  20231110”字样,证明其生产于202111月。新冠疫情发生后,玉环市发布《酒店、宾馆、民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要求各客房应“各客房应配备香皂或洗手液”。202413日,本案办案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依旧认为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相关投诉合法,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涉案产品标签上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浙卫消证字(2020)第0032号”字样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故涉案产品为《消毒管理办法》定义的消毒产品。根据产品的生产日期标识可知,该产品已过期,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情况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故玉环市卫生健康部门为此案查处有权机关,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决定不予受理投诉和对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合法。20231129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126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和举报不予立案的《回复函》,并于127日通过邮政信函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只是单纯告知申请人有权处理机关,而不是移送有权处理机关违法,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规定不予立案案件应移送有权处理机关,故被申请人未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126日作出的《回复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决定如下:

维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6日作出的《回复函》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2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消毒管理办法

二十二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二)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

(五)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六)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

(七)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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