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玉政复〔2023〕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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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3〕139号
申请人:张某飞。 被申请人: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张某飞不服被申请人玉环市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玉卫医罚【20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2月18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玉环市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玉卫医罚【20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2023年10月2日至10月17日在玉环市楚门镇路边从事牙科活动,认定为非法行医,并作出没收器械和罚款370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罚错误。一、申请人并未开办设立医疗机构,也未招聘技术和工作人员,不属于集体行为。二、申请人是个人单个街边摆临时摊,用民间传统给群众修补牙齿而非行医,这跟牙科医疗无任何关系,等同于修指甲理发,与医疗无关联。三、非法行医未造成患者损害的也只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而不是被申请人所处以的37000元。四、被申请人乱用、重用《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五、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申请人提出了陈述申辩,说明了申请人家庭困难的事实和理由,但被申请人仅将原告知的四万多元罚款改为三万多元。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提起行政复议,提出上述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 玉卫医罚【20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非医师行医的事实认定清楚,违法所得认定准确,证据充分。在调查、陈述申辩中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二、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申请人提出处罚过重的理由缺乏法律证据支持。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复印件1份;2.现场笔录复印件2份;3.现场照片复印件8份;4.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5.患者询问笔录及照片指认复印件各1份;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各2份、现场笔录复印件4份;7.系统查询复印件3份;8.玉卫医罚【202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9.公告、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10.复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各3份;11.玉卫医罚告【2023】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12.玉卫医罚【20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 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电话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表示以其申请书及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意见为准。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日至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医师资质在玉环市楚门镇、玉环市龙溪镇路边从事牙科执业活动,并为一名患者开展牙科执业活动,收入320元。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就申请人上述行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第一,申请人在未取得相关医师资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展牙科执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第二,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并经告知、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等程序,作出了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了申请人,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第三,申请人基于牙科执业活动而收入320元,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而作出涉案的处罚金额,量罚得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量罚得当。申请人称其开展的涉案牙科行为并非医疗行为及处罚偏重的理由,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采纳。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玉环市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玉卫医罚【20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日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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