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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4-02-20 16: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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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0 16:10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41

申请人:林某泰

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玉市监信开告〔20234号)不服,故202312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12日收到后,依法13受理,因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故本机关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玉市监信开告〔20234号),并对其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依法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贵局处理本案的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行政执法证编号”及“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125日作出告知书,告知不予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其中规定:1.公开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等执法信息。1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本案应当判断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示办法规定的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形,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主动公开的信息,自然而然被申请人未公开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该类型信息属于依法可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认定为不可公开属于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3.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20231129日,被申请人收到3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好某某超市”“振超市”“汇·阳超市”3起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的信息。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起举报案件办理人员信息属于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内部事务信息,公开具体案件的执法人员信息可能会导致以后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甚至影响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且根据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目的为向人大、纪委监委等反映3起案件办理人员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对此,申请人无需取得3起案件办理人员的具体信息即可以反映。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对于申请人反映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应主动公开执法人员的相关信息,该文件要求为全面准确公开全部执法人员相关信息而非要求主动公开具体案件办案人员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311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1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通过邮政信函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原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相关物流截图2.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3.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相关物流截图。

本机关于2024117日通过电话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均表示以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复议答复书意见为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112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要求公开“好某某超市”“振某超市”“汇某·阳某超市”3起举报案件(3起举报案件的举报人为申请人)办理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的信息。202311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1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于同日通过邮政信函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

本机关认为:处理投诉举报个案的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执法部门有义务公布所有执法人员信息,并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亮证执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均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不是以某一个承办人员个人名义作出。对于具体的投诉举报事项,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复议诉讼答辩的主体也是行政机关。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员姓名等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公开与否都不影响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311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1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于同日通过邮政信函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1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玉市监信开告〔20234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决定如下:

维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玉市监信开告〔20234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2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十六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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